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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最新17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

经济法论文 1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在很多的争论,而关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即对经济法的具体定义更是众说纷纭。对经济法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们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究竟经济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是形式理性法还是实质理性法?是自治型法还是回应型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以为,经济法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质则表明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即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回应型法。经济法的回应性是经济法最为显著的特征。本文试对回应型经济法及经济法的回应性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窥探经济法发展的方向。

一、回应型法概述

关于回应型经济法,在此是借用了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根据法制的进化过程与社会的变革之间的关系,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类:“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法律变革和发展方向的“回应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法与其说是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毋宁说是按照理想型的方法建立的用以分析和判断同一社会的不同法律现象的工具性框架。笔者在此讨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也并非强制性地将经济法归为某种法律类型,而是一种研究经济法的视角,或者说是解释经济法规则与规范的一个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视角。

关于什么是回应型法,伯克利学派的这两位学者在其著作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看来, 所谓的回应型法并不是简单的对社会现实的适应,而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有区别的、有选择的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是简单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对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和完整性的两难抉择的一种缓解。换言之,法律的发展存在着开放性与完整性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或者说法律机构的负责任性要求

法律的。完整性,但这却会使法律难以应对突发事件;而法律的灵活性又要求法律具有开放性,以解决各种事变和压力,但也会存在无控制地适应各种事变和压力的问题。

二、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

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考察了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同时指出,“虽然一些强大的力量极力使现代法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产生的结果却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回应型法的发展方向。至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是否也会产生不可靠和不稳定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但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在对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加以探讨,也许对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对于窥探经济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有助益。

首先,经济法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经济法法律推理中的权威。换句话说,在经济法的法律推理中,目的占据着支配地位。回应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而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正表明了这一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更要关注后果,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益必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它发展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发展,而经济法所调整的事项又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利益的考虑必然被置于经济法的目的之内,而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推理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经济法法律目标(目的)的存在使法律义务的服从更为灵活,进而创造并促进一种文明的民间公共秩序。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目的,使得对经济法法律义务的服从更加灵活,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在服从义务并履行义务时更多地考虑目的的实现。这对于守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此一来,对于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以及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进而促进法律的文明化,或者说对于民间的公共秩序的文明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取得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及有选择的适应性,并促进了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由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很多有着很强的政策性,这对经济法的执法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使得经济法执法机构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在遵守经济法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地采取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这对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这又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而这对于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又会起到推动作用。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首先,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经济法是为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种限定,这种限定是放在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之上的。这种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就决定经济法必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适时的回应,在经济法的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灵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且这种干预要求必须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这对经济法如何有选择的回应社会现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这种干预并不是随意的干预,而是在法律所确立的形式之内的干预,这无疑也是内在于经济法回应性中的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

其次,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有学者曾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要求经济法具有回应性,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显示出经济法在推动法学发展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

再次,经济法的时空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经济法的时空性揭示了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主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的特点。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同时经济法的时空性也表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的法律,不仅随着时间的转换而有所不同,而且对不同的民族来说也有其差异之处。如此也对经济法在社会现实的适应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是对经济法有选择的回应性的考验。

最后,经济法的实质化发展趋势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从韦伯之后,关于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探讨一直持续着。关于经济法究竟是实质理性法还是形式理性法,曾有学者对此专门研究过。笔者在此并不是表明一种明确的支持其中一种观点的立场,而是欲从中得出对本文有益的启示。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性、法律推理的更显实质性、法律职业的更趋复合性以及法律机构的更少官僚性。輥輯訛经济法的这种实质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内含了经济法回应性的要求,而且“经济法本身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律模式,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发展的方向”,这种新的法律发展方向也正是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致,显示出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当然,对于经济法实质化所面临的风险,仍然是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来平衡经济法目的的权威性和经济法秩序的完整性,以确保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

四、结语

虽然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甚至有学者否认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但这并不能否认经济法从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和迈进。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回应性对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发展也应当回应社会经济变革的内在需求,在向回应型经济法的迈进过程中努力探寻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合理化进路。

经济法论文 2

摘要:现在经济市场越来越成熟,经济关系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国家也更加重视加大经济调控的力量,更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陆续出台,所以需要利用政策和法律这两样利器对经济的市场进行合理的规划。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律经济与法律政策的关系,并针对两者的矛盾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律;经济政策;相互影响;不同之处

引言

在法学上讲,经济法律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很模糊,探讨以不一样的经济关� 这个定义里,经济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理清了经济关系相关的内质因素和外质因素,并有条理地对它进行分类,经济法律的结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构成就能被清楚地掌握。

一、分析法律经济和经济政策

纵向分析人类的经济社会,很容易了解到在现实中,很多的经济关系无非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其中横向的经济关系占了很大的比重,因为我国的经济调节关系是纵向的,而它是有限度的,我国的经济主要是由市场来控制,而不是政府调节。所以,经济关系不只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关系里还有很多的分类。于是,其中的商法民法及其经济法就出现了。对于经济政策,要认识经济政策的内容和大概结构,理清宏观政策的结构很重要,其中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是主要内容。具体政策是指在各种政策的指挥下,领导者为了更好的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是完成其中的具体行为。经济政策是国家总计划和各类调节方式的纽带,它细化了经济总任务其各种宏观经济的指标,构成了多方面的基本行为原则,并充分发挥手段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和经济政策最紧密但是经济法的部门,我国纵向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经济法,这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本文将从法律关系和法律政策的关系着重探讨。

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作用关系

法律和政策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性质,它们相互作用又相互排斥,两种协同发展,但也不能相互替代。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两者的关系亦是如此,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做说明。

(一)经济政策作用于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是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它的内容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政策的总基调,一般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不代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的地位高。主要从两个方面说明:

1.我国制定经济法律是根据执政党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代表着我国人民的利益,所以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律的根据,把经济政策定型并进行规范,使经济政策更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但是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变为法律,只有是具有实际经验检验、有实际意义,并且符合人民客观利益的政策。与此同时,制定法律时不能一成不变,要具有灵活性,经济政策的涉广面比较大,而经济法律则需要更加具体。

2.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遵从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

制定实现经济政策是个很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时候有巨大的波动,而且经济法律原则有滞后性,固定的法律规范和波动的经济社会就会产生冲突。根据经济政策指导法律的实施,是解决冲突的重要途径,但经济政策的指导不能脱离法律,把法律和政策更好地结合并不意味着违反法律。

(二)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影响

经济法律有时会制约经济政策,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律的执行代表着经济政策的实现。从法律的特征可以看出,它是使经济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第一,国家意志属性支撑着经济政策的实现,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特征使社会能够遵守,因此,经济政策才能在大范围内实现。第二,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也保证经济政策得以成功,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权威性的体现,经济政策变为经济法律就说明了其强大的作用。第三,实现经济政策也离不开国家的规范。

总体来说,制定经济法律和施行需要经济政策的指导,而经济政策的后续发展,也需要经济法律不断的推动。

三、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之间的不同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了解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联结,两者不可分割,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经济政策的地位不能被替代,而经济政策也不能没有经济法律的支持。

(一)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

由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能更直接代表执政党的意志,而不具有国家意志;而经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具体程序方面,经济法律比法律政策更加抽象原则,也更加严密、复杂。

(二)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表现形式

经济政策一般以政府部门作指示,其具体内容更加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但是经济法律是由文字的形式颁布的,只是一种独有的形式,而法律经济作为基本的规范,具有确定性和科学性。

(三)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具有稳定性

经济政策及时并且灵活,它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做出变动,以此来维持社会经济的平衡;而经济法律则更加稳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权威。

(四)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调整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经济政策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调控手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都能体现,而国家并不属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更具有原则性,它可以调整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关系,使社会市场上的经济目标和市场手段更加科学、更加稳定,具有长久的性质。

四、结语

经济法论文【最新17篇】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

[2]魏振瀛。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10.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238.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3

经济法论文【最新17篇】

1.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为提升整体的经济水平,经济法对整个市场各主体间的竞争关系起规范作用,实现了对社会调整的功效。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引入,可以调整某类或某行业的市场主体的集体行为,以实现立法目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而实施法律,常见的方式为集体公益诉讼,如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社会组织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

1.1 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

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个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同时,原告的个人权益不一定受到侵害,但原告可 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1.2 公益诉讼的缺陷

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定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2. 关于私人实施经济法

这里说的私人实施经济法,指的是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体为了维护好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方面所做的参与执行法律监督、司法和执法的相关行为,其中仲裁和民事诉讼是我们常见的也是最典型的方式,除此之外,最为常见的还有消费者的集体抵制行为。

2.1 私人与经济法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首要假设前提,这就是私人在经济法中的角色,私人具有理性假设和绝对利己主义特性。不顾一切、努力将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追求,与此同时还会为自己的利益毫无保留地捍卫,私人参与实施经济法的最大动力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这已经不仅仅是利己的特性使之然,同时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天然属性,私人会在经济法实施前,会做充分的准备,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充分为自己考虑。由于社会环境加之个体的风险偏好,还有私人在知识结构方面的缺陷,私人并不能制定出来最优化最利己的决策,并且私人的利己特性和理性被蒙上了很大程度的`主观性。由此,在实施私人的经济法的同时,一定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大力的激励和引导,并进行有效实施。

2.2 实施的必要性

所有关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均属于公共利益的侵害,但是这些利益的最终都是个体承担,个体这些利益的最终归属和落脚点。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从管理者的角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私人即市场所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也是监督监管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关系。由于私人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私人会参与经济法的实施与执行,但也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在消费过程中,私人投诉和诉讼生产者和销售方,这种行为一方面警示了市场主体在做类似行为时的顾虑,另一方面还捍卫了个人作为个体的利益,同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很多缺陷存在于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这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私人提供了行为空间。政府也是经济法社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经济人”的一些特性是任何市场主体都难以避免的。此外,私人在实施经济法的同时还可以弥补它的不足,还可以监督执行,尤其是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个人和组织可以向制定部门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总之,私人参与经济法的实施可以不仅对法律本身具有宣传的效果,而且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结语

社会实施和私人实施经济法两者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他们在程序上需要完善,对消费者的利益需求有更深的了解,才能满足各种不同个体的需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完善。

经济法论文 4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 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 5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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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称为经济法律制度还是经济部门法,历来都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考虑法规范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将其称之为经济法律制度。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为什么不能叫做“经济部门法”,其次需要说明为什么要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一、为什么不能够叫做“经济部门法”

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对于法体系的分类方法是: 法规———法部门———法域———法体系。其分类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法规组成法部门,对不同的法部门按照国家同私人的关系和私人相互间的关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域,这两个法域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按法的所谓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法规作部门的、法域的划分; 以部门法为中心构建法的体系,是传统部门法理论的基本特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部门法理论中的“法域”和“法部门”的概念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恰恰就是部门法理论过时的体现,也暴露出了部门法理论的种种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适用现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异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说是法域的。交错。在现今,国家参加经济过程,与一般经济活动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时,国家是“立于准私人地位的国家”,同时,公法不但保护公益,也要保护私益,如公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私法也要保护公益,如合同法中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调整手段也互有交错。甚至可以说,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错的法,经济法当然也不例外。这种法域层面的异化,导致了部门法理论的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从私人所有权出发来构建理论结构,已经不再适用于经济法。

其次,法部门的异化,即部门法的跨部门化,也可以说是法域交错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今的法律不再是同类法规范而是集合不同类的综合性法规范,这就产生了部门法的跨部门化。实际上,从划分法部门的标准,即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看,调整对象的构成是十分复杂的,至今认识未能统一,同时,也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全都采用同种的调整方法,也并没有一种调整方法,万能到可以调整构成一部法律的全部对象和社会关系。这可以说是传统法部门理论的过时,也可以说是传统部门法理论在诞生之初就埋下的漏洞。所以,根据划分法部门的标准,任何一部法律都难以被完全划分进去,经济法也一样。

综上,由于法域的交错和部门法的跨部门化,使得传统部门法理论暴露出种种漏洞。在部门法理论下,经济法分不出公、私,也划不进部门,这不是经济法的问题,而是部门法理论的过时和自身漏洞导致的,显然,这种理论已经不再适用于经济法。所以,也不能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之为经济部门法。

二、为什么要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针对传统部门法理论的体系结构: 法规———法部门———法域———法体系中,“法部门”和“法域”概念暴露出来的漏洞,提出了法制度理论。法制度理论的思考路径是,从出问题的“法域”和“法部门”概念的下位概念———法规范出发,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分解出同类法律规范,形成了跨部门法的规范群,这些规范群按照内在的逻辑关系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些规范群的逻辑连接点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产生不同的法制度,于是便产生国家法制度( 刑法、行政法等) 、社会法制度( 经济法、社会法) 和私人法制度( 民商法) 。所以,法制度理论的体系结构是: 法规范———法制度———法体系,这种法制度下的法规范,是跨越法部门、跨越公、私法域提取出来的保护同类法益的法规范。

基于此,法制度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同。所以,当高于私人利益的社会利益从国家利益中分化出来,并打破了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截然对立的二元结构,成为一种独立的且应切实保护的法益时,就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法益,这就是经济法律制度。换言之,将各种法律中,保护社会利益的法规范提取出来,经过系统化整理,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制度。具体说来,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利益,那么,根据划分法制度的标准来看,这些规范的总称,自然应该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综上,根据法制度理论,考虑法规范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之为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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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中等职业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意义重大。本课程与会计、税法等相关学科的联系紧密,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的特点,几乎涵盖了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由于经济法课程知识点分散且以条目形式呈现,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塑造新的课型,引导每一位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体验式教学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身经历和充分参与的过程中获得感悟和经验,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中职院校的学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学训练,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而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更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规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运用体验式教学方法不仅能使经济法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特点相适应,在体验的过程中体会经济法的复杂性、强制性,让学生在课堂中“亲临其境”,并且通过亲自实际操作和体验,引导学生走近经济法,热爱经济法。

一、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必然性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中小企业会计岗位及相关岗位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经济法作为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的经济法公共课相比有其特殊性,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因而,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于中职会计专业人才定位。

(二)经济法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特点。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复杂,但传统的课堂教学没有与该课程的特性相对应,与会计电算化专业自身对经济法的要求没有紧密衔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更多的是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和理解。而中职院校的`学生基础知识总体薄弱,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效率低下,理解能力有待提高。而会计电算化专业强调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会计专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要求学生能够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技能初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交叉问题,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这就要求经济法的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专业特性,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的特点。

二、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方式

(一)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经济法课堂中最常见也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事例进行教学的方式。主要是运用基本的经济法概念和原则运用具体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结合现代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比如运用多媒体、三维动画、视频等选取合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现实,源于生活,例如针对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在全面系统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内容、历年考题重点,搜集整理既适合课堂教学又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的课程案例,增加实务案例的分析。教师在课堂讨论中也要因势利导,做好启发、引导、点拨的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使教师与学生真正的互动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案例教学模式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剖析枯燥的经济法条文和理论,可以促使学生自身去挖掘、体验真实案例,从而提高学生分析、独立思考、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二)角色扮演模式。

角色扮演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模式,主要通过学生在课堂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由一个被动的听课人转变为积极的参与人,从而获得较为真实的现实体验。比如教师在课前事先布置前置任务,要求学生充分做好课前准备,比如预习课本知识、准备情景模拟材料、分配好角色提前演练,让学生根据课本内容设计场景以小品形式展现出来,让学生扮演一定的角色,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参与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游戏式的教学体验中获得体会教学内容,理解所学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如在讲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时,可以让学生扮演投资人、工商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角色,让学生个体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这对于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具有十分明显的成效。

(三)实训教学模式。

中职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学实施环节的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尤为重要。实训教学基地的设置正是为教学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场所,比如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校外实训基地等。在充分利用校内实训室的基础上,引进相关软件,创建仿真学习平台,在应用中充分考虑教学内容与实际情景的结合,利用软件让学生在模拟系统中完成各类操作,切实体验整个流程,模拟真实环境,完成实践活动,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强化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走出去,比如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经济案例的审理,现场观摩学习,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期间获得理论知识基础上,切实感受真实的案例,从而加深内容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体验式教学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转化为学生在生动形象的场景中自我体会、自我思考、自我升华及锻炼,进而转化为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甚至会达到终身受益的程度。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使用充分展示了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适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对打造学生正确的行为模式、人生价值目标的实现及完成教育目标具有突出意义,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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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根据市场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力求培养出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经济类专业人才。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如果能学好经济法,培养出实践能力,那就能规范其今后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也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指出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如能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法律社会实践和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加以改进就能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很久以来,重知识轻能力是我国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所在,这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独立学院,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人才质量为目的,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尤其积极探索与实践对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力图培养出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如果能学好经济法,培养出实践能力,那就能规范其今后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也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对经管类人才素质的培养越来越力不从心,矛盾和问题在教学中也层出不穷,既要在教学实践中保留经济法的自有理论体系,又要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从而使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这个重要问题应该在教学中不断研究和深入探讨。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经济法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

1 经济法课程教学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独立学院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法律社会实践和评价体系等方面都不符合培养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需要改进地方很多。

1.1 不同的专业对经济法内容需求不同,用的却是一样的教材

目前,经管类专业众多,专业不同培养目标就不相同,因此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情况来选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教学。但事实上,目前并没有针对专业进行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大多数经济法教材只能适应普通教学的需求。因此各院校对于教材的选择面很窄,选用的通用教材不符合专业需求的情况较为常见。而教师选用这种通用教材后,往往会忽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导致不同专业的学生应用相同的教案,这在实际上制约了经管类专业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1.2 社会实践非常必要,却没有或很少安排

经济法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也是应用型为主的人才,这就使得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是经济法课程的课时非常有限,学生又没有相关的法学基础,课堂讲授与社会实践之间就会产生矛盾:课堂讲授不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就不能掌握,就不能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若教师仔细讲授,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却因课堂讲授占用大量时间,导致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安排课外实践,如去地方法院、检察院甚至监狱进行观摩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甚至对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

1.3 教学目标多样化,考核方式却很单一

经济法是经管专业的基础课,不同的专业,授课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就应根据其授课的具体内容、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要求进行考核。但绝大多数院校目前仍是采用统一的考试模式,通过学生考取的分数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水平的尺度。这种看起来很公平的考核方式,实际上无法考核出不同学生的真实水平。事实上,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手段。例如,闭卷考试会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加强记忆,写论文则可以督促学生广泛阅读,开阔眼界;社会实践能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甚至口试也可 教师如果能够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将有利于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从而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2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如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展开

2.1 专业需求与教学内容匹配

除了尽可能选用优秀教材以外,教师还应在教学中努力探索,依据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与专业的实际需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对上课内容要进行进行精选,以便形成适合专业要求的授课内容,尽量提高教学质量。如除了把经济法中的基础理论部分作为教学重点外,还要结合不同专业特点调整教学内容。比如针对会计专业学生,会计法、税法、票据法、银行法就很适合;市场营销专业的就需要重点讲授合同法,特别是各种具体合同的签订;而外贸易法、合同法、反倾销法等则适合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这样就能够做到针对性地满足不同专业的法律需求。同时,教师应时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对于经济法中新出现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立法,及时地在教学中加以体现,从而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

2.2 适量安排法律社会实践

在课堂讲述过程中,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如课堂案例教学法,实物法,提问法等,着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将课堂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注重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模拟实务到真实环境实务的综合运用;经济法教师还应密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大力开展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定期邀请司法部门人员讲座,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和实务环境。

2.3 教学评价体系应该科学

对经济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创新,使之适合不同的专业需求,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打破完全统一的考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评,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考虑的。第一,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随时根据学习内容通过课堂测试或单元测试甚至口试,检测教学重点和教学效果,对学生的实际案例分析处理能力进行测评,此为课堂平时成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夯实学生的基础,对调动学生的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加强对经济法的掌握和应用有显著作用,同时又能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第二,闭卷考试的方式则是适于学期末的考核,以选择、判断、案例分析为主,重点检测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促进学生掌握和记忆基础知识,给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因为不同专业对法律的需求不同,教师对所讲内容有所侧重,所以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比如一份试卷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试题部分,占试题总量70%,第二部分为专业试题部分,各专业选做不同的题目,占试题总量30%,所得成绩为试卷成绩;最后,根据学生的社会实践效果,得出社会实践成绩;所以学生的最终得分由三部分组成:课堂平时成绩,试卷成绩和社会实践成绩,这三部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加总,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最终成绩。

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一门学起来比较枯燥但实用性很强的课程,通过经济法教学措施的改革,积极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门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独立学院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根本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够培养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的发展输送精英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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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 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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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动,是一个在遵循效益、规则、权责、人本、系统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部利益关系和组织外部利益关系,以实现具体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自觉过程。一般来说,在工商管理活动中,效益是管理目标,规则是管理依据,权责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动中,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据,权责就无法落实,人本思想就会落空,管理系统也将出现紊乱,最终还会导致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以完全实现。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必须首先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规则化。应该注意的是,在规范工商管理活动的各种规则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显性的和刚性的规则是法律,因此,实现工商管理活动规则化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于各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能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外高等学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育中,都趋向于将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只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律课程的名称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英、美等国高校一般称该课程为“商法”,我国香港地区高校则称该课程为“香港商业法”。但是,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开设的该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别。

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多设置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的认识却不尽相同。有的高校认为,该门课程虽然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但是该门课程的性质是法学类专业的专业课程,所以应当将法学类专业同名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移植,才能作为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此外,各高校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的高校将该课程视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选修的专业课程,有的高校则将该课程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必修的专业课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结构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宄”课题组,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性质,以及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宄,确认经济法这门课程是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目前,虽然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已经确定,但是,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对于该门课程的课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宄还是较为薄弱的。其表现:一是对于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的研宄还欠深入,二是对于该门课程特有的教学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较为迫切的任务是,在对该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研宄的基础上,要深化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善创造、能应变”的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内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虽然在课程名称上仅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两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后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较为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问题的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经济法学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因此这两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地将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移植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当前,有必要以经济法课程自身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为根据,以从事工商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在充分考虑法律科学与管理科学、经济科学的关系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进行改革,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该课程的教学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偏离的状况。

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经济法基本内容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远远超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围。其基本内容涵盖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国际民商法等学科领域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导论,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第二,市场主体部分,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三,市场行为规制部分,介绍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分,介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当前,我国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该门课程教材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概论”,没有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也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教材的名称难以区别。二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与工商管理类专业其他核心课程的内容缺乏清晰的逻辑联系,仅仅是对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的简单罗列,并且教材中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各自为政”,“深浅不一”。三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并不完全法学的思维逻辑”,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教材内容的表述没有考虑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类学生学习该课程的难度。四是该课程的教材内容的介绍一般都是简单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的逻辑上的归纳和演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导入和实际案例的解析。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编写该门课程的教材。首先,应当将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定名为“经济法律概论”,以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使之鲜明地区别于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学”教材。其次,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体系,以使之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具体法律知识融为一体,相互支撑,相互衔接。第三,教材的表述应当“深入浅出”,体现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符合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使工商管理类学生能够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内容。第四,该课程的教材还应当将法律条文、法理、实例联接成一个契合体,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理解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且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必须在原有的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长期以来,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教师习惯运用的是“一言堂”式的传统讲授教学法。近年来,各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传统讲授教学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扬弃,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法。但是,目前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将案例置于讲授的内容中,作为辅助讲授内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没有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纳传统讲授教学法、自学指导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合理内核,对传统讨论教学法进行改造和创新,使

讨论教学法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辨明是非或获取新结论为目的,把学生组织起来,激发思维,各抒己见以取得共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双向式的,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进行积极主动的思考,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将讨论教学法作为基本教学法,而将案例纳入课堂讨论的对象(即将案例教学法纳入讨论教学法之中),并适当吸收传统讲授教学法和自学指导教学法的合理因素,构建一种新型的讨论教学法,实现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全面创新。

经济法论文 11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在逐渐的增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己然是当今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加深探讨此类问题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更好的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问题,就要对目前的有关的政策与制度进行相关的改进和完善,把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本文从对于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措施

在我国现在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存在的部分弱势群体在人权方面还得不到保证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较小。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收到政府对自己的援助时,要明白相关政府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援助是我国所有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有把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好,才能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因此我们要解决好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把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纳入其中,来更好的保护当前的弱势群体。

一、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保护的有关法律建设上,应该把重心转移到加入经济法的弱势群体保护法上,这样才可以让政府对弱势群体制定的保护制度更好的实行,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

(一)分析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与经济法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很好转型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在如今的经济利益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的经济市场体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公平,尽量公平的对待每个公民,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在市场竞争中成功的几率也是公平的,不过成功几率公平并不能代表竞争结果也会相对公平,大部分人会在事业的建设中被自己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所影响,背景的不同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经济资本以及社会财富只在极少数人中得到了体现,这就使得社会中部分弱势群体的竞争力变得越来越弱,以至于造成了现在的结果。现在我国有关民法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经济法是我国对于经济市场体制进行控制调理的工具,是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干涉的一把尖刀,促使社会经济生活更稳定。经济法是保护社会生活中部分弱势群体的人权,而不是对经济社会中较大的个体进行压制。

(二)经济法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联系

所谓的经济法就是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且也是国家对经济社会进行干涉的一种方式,能更好的保护经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利用经济法的实施对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涉,通过使用政治措施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相同的点,以此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更好更快的发展,带动社会经济一起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制建设中,不仅是对较大的经济个体进行保护,主要是对较弱小的经济群体进行保护。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有关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社会保护制度

完整的社会保护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要求,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人们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保护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一种表现,但是社会保护法制的建设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我国必须促进社会保护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别现象,比如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如今的农村建设中还存在此类现象。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的考虑农村和城市的区别,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制度

我国应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制度,以此来促进公民的平等就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形式也变得越来越严峻。就业选择少仅仅是下岗失业人们的第一原因,这也是农民工以及打工者等弱势群体进人社会、获得自尊的一项保证。扩大农民工就业选择机会以及再就业,是目前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方法。国家应对有一定发展潜能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尽可能的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维持自己的现有的生活,还应该改进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加确定的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当前我国在就业方面还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基因歧视、身体健康歧视以及性别歧视等等,这些就业问题会使很多的农民工、身体有部分缺陷的人以及女性打工者找不到工作。所以,我国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时,要充分的体现出就业公平还应加大对就业人员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公司的招聘制度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关注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的发展,相反,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对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法应充分发挥其主要的作用,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

[参考文献]

[1]杜娟.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经济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xx,18:104-105.

[2]胡光志,张军.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6:129-134.

[3]叶亚飞.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经济法保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2:152-155.

[4]金姬.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J].商业文化(上半月),20xx,03:15-16.

[5]郝琳娟.试论转型期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05:48-50.

经济法学论文 12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经济法论文 13

摘要:结合经济法理论的价值内涵和应用范畴,我们看到其作为一种现代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通过融入现代化元素和市场因素,从而实现茶叶企业的转型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也为茶叶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本文拟从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入手,结合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从而探究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茶叶企业;应用价值范畴;价值思维

经济法理念中所诠释和表达的是一种核心指导理念,其中所诠释的不仅是一种立法精神,更是生动诠释和表达了立法、用法的价值宗旨,更重要的是在该过程中,也从文化视角实现了对经济法的长期、系统化的应用。

1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

客观上看,只有我们自身对整个经济法价值内涵形成正确而深刻的认知,才能更为有效的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调解价值。实际上,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多数人缺乏对经济法的合理认知,因此,在具体的经济实践过程中,往往对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和应用特征形成全面应用。在经济法应用过程中,其能够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尤其是通过合理调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当然,经济法作为以“经济秩序”维护为基础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承担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价值诉求。因此,通过发挥经济法的应用价值,从而对整个市场进行有效净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也能够对参与市场的各项主体进行有效筛选和把控,通过合理应用制度准入机制,从而避免市场秩序混乱。实际上,在整个经济法中,其对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客体等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如果能够合理应用市场法律机制,将有效维护生产与经营秩序。此外,经济法中所具体包含的内容极为多样,比如市场价格、广告机制、产品体系等等市场因素,都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合理应用经济法,将为整个市场经营的平衡发展和全面发展提供高效、稳定的支持。在整个经济法中,社会责任本位意识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充分注重维护的重要内容所在。经济法旨在围绕和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利益分配活动的协调开展。所以,经济法想要实现最佳应用效果,就必须注重做好自身责任意识的诠释与展现。通过合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优势,从而实现整个经济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经济法是立足国家这一角度,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从而对公共经济的各项元素进行集中干预和合理调控的法律机制。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因此,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应用价值两大主要价值范畴,经济法理念是其应用过程中的思想精髓、精神理念和价值宗旨,其中所诠释的应用价值,则主要是经济法理论自身对社会大众自身价值和意义。因此,深入挖掘经济法理念的价值范畴将为当前茶叶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供重要支撑和帮助。

2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

对于当前茶叶产业的具体市场状况来说,日益成熟的社会环境,以及激烈化的市场环境,其都决定了茶叶企业在参与具体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再是简单的茶叶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体系的管理和优化,更重要的是需要茶叶企业形成正确的市场参与意识和价值思维。结合当前社会大众的健康养生诉求看,如今整个茶叶市场日益活跃,尤其是茶叶产品自身的商品化和内涵化要求日益提升,这从客观上就对茶叶企业的经营体系革新发展提供了深层次的诉求。一方面,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中,其有着诸多以往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全面革新,以及庞大的大众诉求等等。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其也存在较大压力,比如国际贸易格局的初步形成,对茶叶产品的品质和健康属性要求不断提升等。所以,我们不妨说,如今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发展时,其在享受市场发展所带来“机遇”、“红利”的同时,也在承担当前时代所给予的“束缚”与“限制”。就茶叶产业行业的整体特点看,无论是品牌化打造,还是经营战略的全面调整,其都需要以经济法为基础。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本质化推进来说,茶叶企业既是主要参加者,更是其运行主体。因此,茶叶企业自身的合法存在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科学的经济管理活动将是整个市场管理机制得以发挥合理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合理、有效规范茶叶企业经�

3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在当前茶叶产业成熟发展进程中,茶叶市场更加活跃,尤其是在茶叶国际贸易推进中,茶叶企业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茶叶企业不仅是茶叶产业的发展主题,更重要的是其需要结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诉求,在维护茶叶市场经济环境的同时,树立“消费者至上”的根本性观念,通过完善多样化法律元素的价值应用,从而在满足大众饮茶诉求的同时,积极参与整个茶叶产业的经营发展与全面创新。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全面价值需要在长期应用过程中,通过不断实践,从而来深化总结与价值认知,进而实现经济法的最佳应用效果。比如,整个经济法中所倡导的自由理念和公平思维等等,都是极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内涵,客观上看,经济法理念是从本质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其中极为注重强调社会责任的价值发挥。对于茶叶企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当前其正处于转型、创新、发展提速的全新时期,尤其是对于当前整个时代特征来说,其需要结合具体的发展环境,融入法律和现代管理机制等诸多元素,从而有效服务茶叶企业的现代转型。对于当前茶叶企业的具体发展来说,其中所需要融入的元素内容极为多样,无论是具体的管理机制,还是现代化的经营思维等等,都是需要茶叶企业站在现代思维和诉求视角所形成的全新认知,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就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应用提供了重要诉求。在茶叶企业具体参加的经济活动中,相关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能,茶叶企业自身作为经济活动的被管理者,其始终处于接受市场管理的位置。茶叶企业作为义务监督的主体,依法、合理履行相关义务,是茶叶企业所必须履行的重要使命。茶叶企业作为履行经济法义务的关键主体,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需要依法履行的义务突出分为两类:其一是依法履行宏观管理的具体义务。其中包含服从具体政策,合理应用相关资源,尤其是准确填写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诸多内容,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系统化接受统计和审计的具体监督,结合依法缴纳税费等,从而履行企业自身的经营价值。对于茶叶企业自身实际来说,其需要茶叶企业自身能够服从相关政策支持,尤其是要结合当前有关茶叶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履行市场监督。当然,从另一面看,其主要履行市场管理活动中的切实义务,特别是要立足茶叶行业的产品要求和消费者要求,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对茶叶产品自身的品质进行合理把控,尤其是要合理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之中,不能实施盲目竞争和恶意竞争。在市场经济成熟构建的今天,茶叶企业作为经济法律义务的践行主体,其在享受经济法律带来的权益和保障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系统化的经济义务。一方面要积极注重完善相关权利职责的具体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自身的经营觉悟。在强化自身品质把控的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监督与约束。

4结语

当前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具体的经营要素,还是系统化的经营机制,都应该紧紧把握法律和技术应用这两项要素,要在优化茶叶企业自身经营机制的同时,提升其经营完善度和价值力。就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内涵看,其中所承担的内容极为多样,不仅包含了茶叶企业的经营诉求,也有着茶叶市场的时代因素和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岳彩申;叶明。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3):219-222.

[2]张燕;潘虹;黄岳文。公共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解释———兼与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一文商榷[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1):111-113.

[3]邱俞捷;雷裕春;黄艳希。经济法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正能量解析——经济法调整以劳动力为客体的经济关系的探索[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3):100-102.

经济法论文 1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社会影响不利,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 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经济人"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控"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一极"。 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 15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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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谈及经济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经济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政策是指经济政策主体在某种特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政策手段,去实现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行动或者行动方针。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职能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经济的管理,追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法律都来源于人民意志,统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规范化,可以说,经济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但经济法律、法规不是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在经济政策法定化过程中,要进行修改、提炼、废弃一些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内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政策。虽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制定的,但经济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比较正确地利用了客观经济规律,并把经济规律法定化、制度化。经济政策的“活跃性”区别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当国内或国际局势发生变化时,应对的政策会及时的随之调整变化,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与之相对的是经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调整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由其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政策的“指导化”区别于经济法的“具体化”。由于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路线,不可能很具体,一般都较为原则。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规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用以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法体现了一国现行经济政策,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政策,二者是一种“表”与“里”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政策除了通过经济法表现以外,还有其他表现方式,如国家和政府的经济决定、经济通知、经济发展建议等,它们都是统一于一个国家总政策和基本经济政策的。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经济政策中适于实践与发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由于带有法律的“头衔”,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规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其他一切表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政策性展开的,如灵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经济法又体现了经济政策的各项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是经济政策,但通过法的基本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在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作了细化规定。又如,产业政策对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自20xx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则仅为补充和纠正市场经济的自身不足,为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奉行这样的基本经济政策,即自由竞争和国家适度调节。而“适度调节”是因国情而异的,因时而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数国家所认同,即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必须适可而止,绝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国为例,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社会问题,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的政府出台大量经济政策解救美国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干预使市场本身的各项优化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故又不得不因时因事的调整各项政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自身职能得到最优的发挥。政策的变化也推动着法律的变化,二者在变动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着能更快适应社会、更加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正是顺着这条前进方向,如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法现在基本已形成以竞争法为核心、以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为侧翼的法律体系。因此,政策因经济形势或其他社会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如为了应对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事项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专门对中小经营者做出了垄断协议豁免规定;根据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德国修改《联邦银行法》,把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交给欧洲中央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在巴黎签署《禁止超越国际的贿赂行为条约》后,缔约国则需相应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禁止企业为取得合约而向外国官员提供好处。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样体现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并非所有的经济政策都要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结语

经济法所具有的政策性这一特性不仅伴随着经济法产生并发展至今,也使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经济法的“法律性”,即经济法理应具备的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包括两方面:经济法本身作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独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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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 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

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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