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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学概论论文(最新5篇)

由于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都是由社会结构、个体机构的影响下塑造而成,所以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学进一步扩大其研究重点至其他相关科目。

社会学概论论文 1

试谈个体成长的社会学影响

摘要: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资料法等方法对桂林市的部分个体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了特奥运动对志愿者、运动员家长、运动员以及其他市民成长的影响。结果显示,特奥运动对个体成长有积极的影响,就志愿者、运动员家长、以及其他市民而言主要表现在传统观念改变、相关知识增多、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等几个方面;而特奥运动员则表现为健康水平、自控能力、心理认知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社交意识等方面均有提高。

关键词:特奥运动;个体成长;社会学影响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简称特奥运动),是专门为智障人士开展的体育运动,同时,特奥运动也是由智障人士和正常人共同参与的运动。在整个参与过程中可以为智障人士提供平等的机会,展现他们的技能和才华,加大社会对他们能力和需求的认知,使他们被社会接纳和认可,得到应有的尊重。特奥运动对个体成长的影响的个体包括志愿者、智障人士、智障人士的家长以及普通市民等四个群体。桂林市是推动全国特奥活动示范社区活动中广西的定点城市,桂林市特奥会于2004年12月30日成立,是广西第一个成立特奥会的城市,桂林市培智学校于2008年、2010年两次荣获中国残联、国家体育局颁发的“全国特奥运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且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在省级比赛、国家级比赛和上海国际特奥会中多次获得优异成绩,这些都证明对桂林市的特奥运动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可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根据选题需要,收集了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等各学科领域的相关文献资料,查阅了大量有关特奥运动的文献资料,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及实证依据。

1.2问卷调查法家长问卷共发放100份,回收问卷98份,回收率为98%,其中有效问卷94份,有效回收率为95.9%,具有统计学意义。志愿者问卷共发放200份,回收问卷189份,回收率为94.5%,其中有效问卷182份,有效回收率为96.3%,具有统计学意义。

1.3访谈法根据本研究的目的和任务编写访谈提纲,对600名桂林市市民进行关于特奥运动社会效应的专题访谈,并对访谈结果做好详细记录。

2结果与分析

2.1桂林市特奥运动对志愿者的影响志愿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新时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活动载体之一。志愿者不仅是奉献者,还是受益者,志愿者活动是志愿者在服务他人时进行自我社会化的过程。表1中的数据显示,68.1%的志愿者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信心变强;快到80%的志愿者变得更加有责任感,也更加开朗乐观;50%左右的志愿者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不仅增强了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还从特奥运动员身上学会了不断超越自我、永不放弃的精神。这些数据说明,大部分的桂林市志愿者在参加特奥运动后都有不同程度地改变,促进了志愿者本人的全面发展。

2.2桂林市特奥运动对家长的影响从表2中可以看出,78.7%的特奥运动员家长主动对特奥运动知识进行了学习,21.3%的特奥运动员家长没有对特奥运动知识进行主动学习。这些数据表明,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家长的主动学习意识还是比较强的。从表3中可以看出,26.6%的特奥运动员家长对特奥运动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28.7%的特奥运动员家长对特奥运动只是有一个模糊大概的了解;41.5%的特奥运动员家长对特奥运动不怎么了解。表明50%左右的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家长对特奥运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还有很大一部分的特奥运动员家长对特奥运动不太了解。对以上两个表的数据进行对比后发现,虽然很多的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家长会主动进行特奥知识的学习,但是大部分的家长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没有进行系统全面的学习,只有一小部分的特奥运动员家长对特奥运动知识比较了解,甚至一部分特奥运动家长对特奥运动还处于不了解状态。

2.3桂林市特奥运动员的成长及影响

2.3.1特奥运动员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从表4中可以看出,有4人,比例为4.3%的特奥运动员的身体素质提高的非常明显;31人,比例为33%的特奥运动员的身体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42人,比例为44.7%的特奥运动员的身体素质提高情况比较一般;15人,比例为16%的特奥运动员的身体素质的改变不怎么明显。数据表明桂林市的大部分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身体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如图1所示,13.8%的特奥运动员健康水平提高的非常明显;31.9%的特奥运动员健康水平提高的比较明显;38.3%的特奥运动员健康水平提高情况为一般;14.9%的特奥运动员健康状况没什么改变。大部分的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身体健康状况都有了很大程度地改善。身体素质与健康水平的提高可以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质量,减轻家长的负担。由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其生理功能障碍也不同,特奥运动员参加体育锻炼后,身体健康的提高水平也就不同,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训练。

2.3.2特奥运动员的自控能力

根据图2显示,智障人士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提高非常明显的有7人,占样本总量的7%;24名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提高的比较明显,占总样本量的26%;有48名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提高情况是一般,占样本比例为51%;13名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改变不怎么明显,占样本总量的14%;2名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没有改变,只占样本总量的2%,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由图2我们可以看出,桂林市大部分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每个特奥运动员本身的情绪、情感、所处的社会环境、家长的教育情况等都不相同,所以他们在参加特奥运动后自控能力的改善情况也各不相同,而其中的一些改变可能达不到父母本身的期望,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参加特奥运动对智障人士增强自控能力是非常有利的。

2.3.3特奥运动员的心理认知水平

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出,参加特奥运动后心理认知水平改变非常明显的特奥运动员有8人,所占比例为8.5%;心理认知水平改善情况比较明显的智障人士有29名,所占比例为30.9%;心理认知水平改善情况一般的智障人士有39名,占样本总量的41.5%;而心理认知水平改变不怎么明显和完全不明显的特奥运动员一共19人,占样本比例的19.1%。从图3的整个分布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在参加特奥运动后心理认知水平都有了一定程度地提高,说明智障人士参加特奥运动是非常有意义的。其中桂林市特奥运动员的心理认知水平提高一般的人数最多,所占比例最大,原因可能是他们心理认知水平的改善程度没有达到父母的期望值或其本身的功能障碍比较严重等。

2.3.4特奥运动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图4显示,在94名参加特奥运动的运动员中只有6人,样本总量的6.4%的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没怎么提高,因其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在被调查的特奥运动员中,社会适应能力提高情况非常明显和比较明显的特奥运动员分别为13人和28人,占样本总量的43.6%,这个数据表明接近一半的桂林市特奥运动员中在参加特奥运动后,社会适应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证明参加特奥运动对智障人士是非常有利的。

2.3.5特奥运动员的社交意识

体育对培养个体的社会交往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图5中可以看出,参加特奥运动后社交意识改善情况一般的特奥运动员所占比例最大,有36人,占38%;其次社交意识改变明显的特奥运动员共有42人,占45%,其中改变比较明显的运动员有28人,占30%,改变非常明显的有14人,占15%。这些数据表明,桂林市特奥运动员在进行一系列训练和比赛后,社交意识明显加强。少数特奥运动员的社交意识没怎么改变,原因可能是残疾类型比较特殊、能力水平太差等。

2.4特奥运动对桂林市其他市民的影响对访谈资料进行整理发现,82%的桂林市市民认为特奥运动是一种公益事业,可以促进智障人士的身心健康,帮助智障人士扩大交际圈,走出封闭的生活环境,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凝聚力,提高生活质量,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这说明桂林市市民已经有了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意识,能给予智障人士包容和支持。桂林市市民这种扶残助残的意识不仅有利于智障人士融入社会,还促进了自身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但社会对智障人士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表现在另外有18%的桂林市市民认为特奥运动是与自己的生活无关的,自己没有责任去帮助他们,态度比较漠视。说明一小部分人对智障人士的认识不够,对智障人士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注度较低。

3讨论

特奥运动对志愿者、运动员家长、以及其他市民而言主要影响表现在传统观念改变、相关知识增多、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等几个方面。特奥运动员在健康水平、自控能力、心理认知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社交意识等方面均有提高。有18%的市民对特奥运动的认识存在态度漠视的偏差,应潜移默化,广泛宣传,用换位思考的方法,提高他们相互尊重、平等待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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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概论论文 2

试谈路跑运动热的社会学原因

摘要:运用符号互动理论对我国路跑运动兴起�

关键词:路跑运动;符号互动理论;马拉松

目前中国已� 从目前精品赛事的火爆程度来看,人们对优秀的“路跑”赛事的需求还未完全释放出来,并且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从路跑热兴起的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长期坚持路跑的人群并不多,更多的是一时兴起的“路跑发烧友”,而这些人群并不足以支持路跑行业相关产品的消费以及拉动路跑产业的飞速发展。笔者结合结合符号互动理论,对路跑赛事蔚然成风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旨在为我国路跑赛事以及路跑产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1相关概念界定

1.1路跑采用现在被学者们广泛引用的定义,路跑顾名思义就是在路上进行跑步,以健身强体为主题,并将其他文化融入到跑步活动中。

1.2符号互动理论符号互动理论一词最早见于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布鲁墨1973年所著的《人与社会》一书,作为一种社会学流派,它创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盛行于六七十年代。符号互动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从社会上时时刻刻互动着的个体的角度来阐述人与社会的关系,解释人的发展与社会生活的生成与变迁。符号互动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人类创造与运用符号;人类通过识别他人使用的符号,运用符号进行自我认识,以及对情境进行理解并作出反应,发生人际之间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稳定模式与结构。其基本观点包括:互动是人类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符号是人际互动的媒介,个体是自身行为的建构者;个体的心灵与自我是互动的产物;社会的形成与变化是互动的结果等。

2路跑热的宏观原因分析

2.1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路跑运动,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在国外,马拉松运动因为入门门槛低、不受场地限制等特点,在多年前早已是一项十分受大众热爱的体育项目。1897年,城市马拉松赛从美国波士顿萌芽,如今城市马拉松赛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滋生了许许多多世界著名的马拉松赛事,例如伦敦马拉松赛、纽约马拉松赛、日本东京马拉松赛等等。随后在国内也涌现了一批成功的马拉松赛事,例如北京、上海、厦门、大连马拉松赛等等,其中上海国际马拉松赛至今已举办了20届。

据第20届上海国际马拉松官方网站上提供的数据,2015上海国际马拉松赛预报名总数126789人,其中全程马拉松48399人、半程马拉松45073人、10公里20927人、健身跑12390人。由于跑步名额供不应求,组委会也首次采用了抽签报名的国际通用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城市马拉松路跑运动的发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路跑运动作为一项城市文化活动将体育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展示健康积极向上的城市精神以及城市综合竞争力、城市影响力,有利于在大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建立城市品牌。因此各大城市争相举办路跑赛事。

2.2蓬勃发展的全民健身运动,增强路跑群体的认同感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全民健身运动,并且由国务院制定了《全民健身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后,效果十分显著,这一点在由上海体育学院作为第三方评估团体承担的、上海市体育局制定的《2014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300指数评估办法》(简称“300指数”)中就可以得到佐证。

数据显示,2014年,本市共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6573场(次),参与人数超过171万人,2014年上海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40.4%,有四成左右市民表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2011年,《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指出要大力促进体育产业化,该规划将体育产业发展目标逐一细化,并且提出了主要任务和措施。体育文化产业从原来的禁止外商进� 也就是在这一年,智美通过竞标拿下了广州马拉松的承办权,接下来2012年拿下了杭州马拉松,在第三年拿下了一些世界其他的路跑项目在中国的运营权。

著名社会学家唐纳利和扬将符号互动理论应用于体育中得出结论:成为一名严格的运动员所需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决定或事件,也不仅仅是某一特定的人或一群人的影响,相反,它包括一个扩展了的互动的过程,人们由此逐渐认同自己是运动员。随着他们所了解的知识的增加,同时被特定体育群体或亚文化的成员所接受,这种认同逐渐形成。同样的,路跑运动的蔚然成风也不仅仅是某一特定跑团的影响,相反,它包括了一个扩展了的互动的过程,即全民健身运动的不断发展与推动,人们由此逐渐认同健身运动的必要性和路跑运动的益处。随着他们所了解的知识的增加,同时被特定的路跑群体的成员所接受,这种认同逐渐形成。

2.3各种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推动路跑产业快速发展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即46号文件)颁布,2014年12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转变政府职能,清理有关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定,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赛事,培育多元主体。体育赛事资源大力开放,社会大众举办体育赛事的热情空前高涨,各大城市争相举办马拉松赛事,从而也进一步带动了路跑运动的发展。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政策作为一种传播符号,迅速被周围的人所感知,人们对当前的社会情境自动地进行理解并作出反应,积极举办路跑赛事,推动路跑产业发展。这些互动是人类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然而要使得人际间的这种互动与行为变成稳定的模式与结构,直至路跑赛

3路跑热的中观原因分析

经过对以微信为主要代表的相关新媒体的研究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从2011年微信诞生,到2013年国内微信用户量达到4亿之多,中国城市跑步运动在2013年迎来了井喷式的爆发,这两者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路跑爱好者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上传播自己的跑步心得和体验,满足了他们社交的需求,而这些心得与体验就是人际交往间最重要的符号,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更是为路跑运动的传播与发展提供了便利的互动平台。‘晒健康、晒体型’,通过路跑来体现身材、健康状况,把参与的过程用互联网晒出去,是一种参与,使参与者们得到一种极大的心理满足。例如中国房地产企业万科北京负责人毛大庆关于热爱上马拉松的讲话,就曾在在微信圈中被热爱跑步者热捧。再比如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树多年前的著作《我在跑步时会讲些什么》再次热销,其跑步的理念也多被转载。

微信等新媒体的迅速崛起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更加快速、便捷,通过这种微信上朋友间长期的互动与传播,就像是对路跑运动的一种“二次营销”,其他以前未曾参与过路跑运动的人们获得了有关路跑的相关知识,并与这些路跑爱好者建立了联系,受其潜移默化的感染成为跑团中的一名成员,并且在与跑团成员互动时重复地肯定和再肯定他们使路跑运动爱好者实现了自我认同。符号互动理论丰富了当代路跑运动研究的视角和方法,路跑爱好者们通过新媒体的巨大连通与集聚作用,将个人的跑步运动相互关联起来、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人际交往圈。

4路跑热的微观原因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时间的增多,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健康的生活方式,跑步自然而然地成为当今80、90后的新宠,他们把跑步当做一项运动,一种放松身心、舒缓压力的方式与手段。在对几位资深跑步爱好者的深入调查与访谈中笔者发现,这些热爱且坚持跑步的人更多的是把跑步当做了一种生活方式。单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目的已无法满足这些路跑爱好者,他们在每一次长距离的路跑运动中,在这种毫无约束感的环境下通过跑步与自我身体进行对话,把路跑运动作为一种自我认识的途径,以获得个体区别于他人的存在在社会中的意义,跑友们从中得到的更多的是一种自我磨练、自我提升,培养的更多的是一种克服困难、迎难而上的精神,体验到的更多的是一种自我超越的酣畅淋漓感。在充满竞争压力的现代社会中,人们作为自身行为的独立建构者,总是趋向于寻找个体心灵以及自我超越的途径,笔者认为这正是路跑运动蔚然成风的重要原因之一。

5结束语

深厚的群众基础、蓬勃发展的全民健身运动、各种利好政策的出台构成了路跑热的宏观原因;迅速崛起的新媒体是路跑热的中观原因;个人体验以及独立人格的构建是路跑运动不断升温的微观原因。这三方面的原因并不是独立存在、毫无关联的。宏观方面的原因是路跑热的基础条件,宏观政策以及环境的发展影响着中观因素的发展;新媒体的发展增强了微观方面个人的体验,同时为增强路跑的群众基础服务;个人从路跑运动中得到的体验与感受是路跑运动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受中观因素和宏观因素的引导。所以三者构成了互动关� 只有充分考虑以上三大原因中所包含的所有影响因素,才有可能持续培养人们对路跑运动的热情,从而拉动路跑行业的相关消费需求,最终有效促进路跑产业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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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概论论文 3

浅谈腐败现象的犯罪社会学思考

摘要:腐败犯罪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毒瘤。处于社会转型期,众多犯罪类型中的腐败犯罪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来,国际和国内对我国反腐进程高度关注。反腐一直都是民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的腐败犯罪成因进行剖析,并且提出了一些治理方案。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治理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我们需要关注这些社会问题,并且从中找到治理的对策。社会转型期内,我国腐败问题尤为突出,既牵扯到整个社会的宏观发展,又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那么,对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腐败犯罪,我们可以作出具体分析,从而找出一些对策遏制腐败现象。

一、社会转型期的含义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过程,是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更不是指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随着我国不断迈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冲破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同时不同的文化不断地汇聚,然后冲突或者相互吸收。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冲突集中体现在法制与传统习惯的冲突,市场竞争与垄断的冲突,外来文化与本地文化的冲突等等。

二、我国目前腐败犯罪的新特点

我国目前反腐形势严峻,习对腐败犯罪深恶痛觉,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后我国反腐成果显著,甚至出现了一些新的词汇。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腐败犯罪现象的新特点。

(一)腐败犯罪手段多样化社会转型期,我国经济在迅猛发展之中,从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够让我国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利决定着这些资源的分配。各种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石油行业� 腐败犯罪从官员本人直接收受现金转向更为隐蔽的犯罪手段。从周永康落马后,整个腐败犯罪链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周永康的整个家族成员成为商人行贿对象。官员家属开设公司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商人,而这些隐蔽的资金很难查到来源。还有一些人会收集相关官员喜好,投其所好。从名画、玉石到毒品,行贿手段层出不穷。

(二)网� 也促使官员在生活中更加谨慎。从之前的“表哥”到现在腐败犯罪的新词汇“通奸”、“不正当男女关系”。正是因为网络,我们接触了解到了更多的腐败犯罪,从而能够提醒自己保持自我的道德准绳,保持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随着电子计算机不断普及,网� 当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时,群众通过网络举报往往成效显著。

三、社会转型期的腐败犯罪成因

社会转型期的腐败犯罪层出不穷,我们需要正视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其产生的成因。犯罪原因宏观与微观层次论认为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它包括两个基本的视角:个体犯罪形成的原因,总体犯罪形成的原因。前者是犯罪原因的微观调查,后者是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微观原因将个体犯罪至于微观社会中,核心是对犯罪人个案的微观社会剖析,探析一个人为什么犯罪,宏观研究将总体犯罪置于宏观背景下,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分析,揭示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笔者主要从腐败犯罪的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探析其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产生的宏观原因1.经济与腐败犯罪。我国经济改革成果显著,改革开放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么对于官员而言,他们每天见到的都是比他们物质条件丰富得多的各类人。作为官员,他们手中的权利让他们获得一定的地位,但是并没有拥有过多的财富。那么一旦他们把获取财富作为自己的目标,但是又没有其它手段来获取更多财富,就很容易走上腐败犯罪道路,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把国家利益和职责放在一边。

正如默顿认为当文化规定的作为普遍追求的合法目标与社会结构所能结构的借以实现目标的社会认同手段之间存在冲突时,就会使人们体验到“失范性紧张”,为了消除这种示范性紧张,人们便可能以形式主义、退隐主义、反叛等方式表现出越轨行为。2.文化与腐败犯罪。在社会转型阶段,官员面临着诸多文化冲突。中国传统文化的“官本位”思想与现在的廉洁奉公思想产生冲突。国外腐朽的资本主义享乐思想与公务员艰苦朴素的思 想产生冲突。官员在面临着这些不同文化带来的冲击,如果思想不坚定,很容易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在这些文化冲突的过程中,会有部分人走上腐败犯罪道路,从而形成自己的亚文化,来对抗恪守职责、廉洁奉公的主文化。所谓“亚文化群”理论,是指全体成员在密切交往过程中会逐步形成与主流文化相差异的文化特性,这种群体亚文化一旦形成,便具备自我再生产和自我维持功能,群体成员效忠于这种文化并受其控制。官员一旦进入到亚文化群体中,思想就会松懈,和一些不法商人勾结起来。一些落马的腐败官员会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现在贪腐的官员都是链条式落马,彼此勾结,官官相护。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内,官员在面临不同文化冲击时,要坚守住内心的底线。3.社会控制与腐败犯罪。社会控制论认为阻碍人们走向犯罪的原因有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的抑制因素。外部的抑制因素就是社会约束或社会联系,内部因素则是健康的个人品格所表现出来的那些“内部力量”。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抑制力脆弱,都会导致人们走向违法犯罪。中央巡视组在一轮巡视过后,打击掉诸多腐败根基。但是缺乏相关的监督制度,使得官员大都抱着侥幸的心态。因此把腐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我们当前所需要做的工作。除此之外,有些官员并没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成为自己工作的准则。以至于会出现诸多贪腐现象。在有些会议上,一些官员会大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引经据典熟练地阐述,但是会后就被中纪委带走。官员没有用行动去践行核心价值观,而更多的是挂在口头上。

(二)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产生的微观原因1.家庭与单位因素。长期和各种富裕商人打交道,官员家属难免会产生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以他人或群体为参考系进行比较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后所产生的消极社会心理。虽然权利让他们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享受了较好的社会福利。但是相比周遭的朋友,就可能产生一种处于劣势的消极社会心理。同时,萨瑟兰的差异交往论认为犯罪是习得的。从十八落马官员可以看出,他们在政治生涯的开端都是保持着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但是随着他们政治生涯的延续,他们会看到并且学习到某些同事的隐蔽的贪污犯罪手段,这也会诱导他们走上腐败的犯罪道路。

(三)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的个体原因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改革成果显著。会有部分官员放松警惕,从心底开始懈怠。同时从腐败犯罪者的年龄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犯罪大都是在中年。他们在生理上大都已经不如年轻人,而权利之大达到政治生涯巅峰。此时,他们会产生能捞一笔就捞一笔的懈怠思想。会放纵自己的欲望,如很多官员都在聚会中会钱色诱惑。网络中会经常出现官员在ktv放纵的照片,当他们满足心理和生理的欲望,在ktv与行贿者娱乐时,这种情景因素最利于麻痹心智。接受行贿者的安排,然后任其摆布。

四、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的治理

(一)建立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的安全阀机制冲突理论者确信,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愈是僵化,或愈是不容许社会成员表露出对立的要求或主张,慢慢积累寄来的危险、敌对的社会情绪便愈多,也就愈需要建立社会安全阀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官员面对工作生活中的诸多问题,需要找到宣泄的出口。生活和工作中的不满积压在心中,既不利于他们做好本职工作,也不利于解决群众的问题。解决民众的诸多诉求时,我们会考虑为他们建立完善的安全阀制度。但其实官员同样需要安全阀制度解决他们的不满。在社会转型期,官员既面临着机会又面临着挑战。他们是各种利益博弈的平衡点,在诸多冲突中寻求一个理性点。内心稍有动摇,就极易走上腐败犯罪道路。他们同样需要安全伐制度诉说他们的诉求,提出他们的意见。

(二)加强社会内在控制社会内在控制包括文化和思想控制。现今社会对腐败具有一种习以为常的态度。从民众舆论到社会风气,无形中纵容了腐败现象的产生。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官场腐败文化,腐败文化对官员影响范围广泛程度深远。因此每当大老虎落马时,民众就会产生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担心是否引发官场地震。只有彻底铲除官场的腐败文化,彻底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犯罪。不仅需要官员严格恪守廉洁执政,而且民众需要树立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只有整个社会对腐败采取零容忍姿态,严格按照规章程序办事,尽量不去“走后门”,官员才没有滋生腐败的土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践行需要官员和民众共同努力,不是空喊口号,而是在言行中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含义。

(三)完善腐败监督机制腐败犯罪的检举揭发最需要民众的参与。公权力只有受到民众的监督,才会得到制约,从而才能保证不被滥用。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才是长远之道。反腐不能只靠党内反腐,最根本的是调动起民众对权利的监督。网络反腐成为民众反腐的重要手段,但是更多的反腐举报不能通过网络实现。民众对于官员的监督,相关材料难以递交。历经很多程序递交后,难以得到反馈。民众一直被隔离在权利监督的栏杆之外,没有能够参与进来。中国的反腐进程要进步,就需要民众的参与。我国各种政府工作需要更加公开、透明。总而言之,民众能够监督国家公权力的使用,官员的决策能够体现民众的诉求,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才能更加健康发展和进步。

社会学概论论文 4

试论“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救助的渐变

社会救助作为社会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着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然而,它正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标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和应用创新,催生新型业态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在进入的“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社会救助所面对的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改变,无论是环境改变向社会救助渗透,还是政府这一主体的主动融合,都在促使社会救助发生着一系列渐变。因此,为了保证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救助依然能够有效运行,需要对“互联网+社会救助”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目前我国直接对“互联网+社会救助”进行研究的不多。有的只是将其作为公共服务的子部分进行简略的阐述。本文将梳理有关“互联网+”与“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文献,分析社会救助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期对后续的研究提供微薄之力。

一、“互联网+”潮流不可逆转

2015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标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渗透率越来越高,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进资源配置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变革,使“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互联网+”及其引领的新业态是其主要特征。对于“互联网+”,既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阿里巴巴提出,所谓“互联网+”就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互联网+”包含了一系列信息技术的应用,着重于说明其如何实现。而2015年“两会”期间马化腾的人大提案对“互联网+”概括则更加全面:“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同时提出了“互联网+”实现的前提与要达到的目标。对于这两点,阿里巴巴与马化腾表现出了“巧合的一致”。

在阿里巴巴看来,“互联网+”的前提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广泛安装,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内涵根本上区隔于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化”。这种前提与目标的实现,是通过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和扩散,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通信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与“互联网+”两个阶段,而两个阶段又存在本质的区别。“+互联网”实现的是数据的互联与互通,表现为传统行业的在线化、数据化。而“互联网+”则是由这些互联与互通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借助互联网这一技术工具、传输管道,“互联网+”演变成一种能力,而产生这种能力的能源是什么?是因为“+”而激活的“信息能源”。基于这种能力,“互联网+”将突破“+互联网”时利用互联网主要实现信息沟通和传播功能的限制,打破信息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域自由流动的界限。

虽然信息的获取、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的核心或本质,但随之而来的变化已将这些核心深入人心,日益变成人们与生俱来的意识。现实中,企业组织“+互联网”基本实现,政府网站的数量与拥有率,互联网在居民中的普及率,预示着“+互联网”的全面实现。伴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智能手机、智能芯片等在企业、人群和物体中的广泛应用,为下一阶段的“互联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已成为一个趋势,加的是传统的各行各业,它可以连接一切,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社会救助环境的改变

(一)一系列传统边界的模糊

互联网缩短了人们的时空,连接了“线上”与“线下”,客观上造成了虚拟社会的不断扩张,进而导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这种融合趋势,既体现为“线下”向“线上”的融合过程,也体现为“线上”向“线下”融合的过程。一方面,“线下”的社会组织、个人向“线上”延伸,打破了原有的组织与社区边界。伴随一系列社会服务向“线上”扩展,虚拟与现实出现了融合的同时,也让享受服务的主体日趋多元,超越了最初的设定。另一方面,“线上”主体向“线下”延伸,人们可以按照兴趣和需求形成自组织的网络圈群,分享与互助可以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展开,重构了传统按照空间划分社群的组织模式。而技术发展使计算处理成本、存储成本、带宽成本等设备的制造成本飞速下降,云计算、数据挖掘和分析成为可能,一些依靠大数据提供解决方案的新型服务开始出现,不仅于此,网络社区还直接供给公共服务和产品。可见,不仅是组织与社区,虚拟与现实的边界都变得模糊。

(二)大数据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高度数字化的传播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领域实现在线化、数据化,都产生了海量的数据,毫无疑问,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所谓大数据,描述了一个技术和体系的新时代,被设计于从大规模、多样化的数据中通过高速捕获、发现和分析技术提取数据的价值。这个定义刻画了大数据四个显著的特点,即容量、多样性、速度和价值。大数据的战略意义也在这一定义中被提出,不在于掌握海量的数据,而是通过捕捉、分析发现数据的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大数据俨然成为一种资源存在,甚至被誉为信息时代的“石油”。这种潜在资源特性,也被 大数据无论在失业、教育还是医疗保健方面,将带来无穷无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强大的沟通即时性与互动性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三个传播特性:其一,高度数字化,其二,分众化的传播方式,其三,强大的互动性[11](P119)。高度数字化与分众化的传播方式共同作用,要求社会组织保持较高的沟通即时性。高度数字化提高了传播的速度,使虚拟与现实中的各主体沟通更为快速且直接,让即时性成为可能。而分众化的传播方式则使得同样的数据可表现出不同样的信息。因为受众可以选择性地接受信息,甚至能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受众的媒介接近权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的误传与失真,这就迫使公共组织在提供服务或发布信息时,保持沟通的即时性。即时性的实现也给互动性提供了方便,从固定主机互联时代到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信息单向传播、搜索到个人创造和群体互动的转型,互动已突破时空,实现多向。

以Web2.0、3G、4G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从根本上转变了受众的角色,受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而且参与了信息的内容制作,实现了话语权的平民化,使网络平台的人际传播更具有平等性。在新媒体中,大众不仅享有很大的主控权,可以决定接收媒体信息和服务的时间和内容,而且还能够随时反馈他们的态度,他们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撰写播客日志、发起网络群聊等方式,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进行“大众传播”,突破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壁垒。就即时性与互动性而言,与现实社区相比,网络社区效率更高,借助先进的传播和沟通平台,网络社区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量的信息和意见并实时统计分析,效果可以做到“立竿见影”,同时提升了网络社区的公共服务质量。

(四)新弱势群体的出现

新媒体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开展,一群新的有别于传统弱势群体的信息弱势群体出现了。具体表现为使用一系列信息技术与应用的能力低下,难于实现创造、收集与处理数据,甚至被数字化的世界排除在外。虽然还没有研究表明信息弱势群体与传统弱势群体相关性的程度,也就注定了大部分信息弱势群体被排除在社会救助的体系之外,但传统弱势群体却表现出信息弱势的特性。信息弱势群体存在对社会救助体系乃至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当越来越多公共服务的服务流向“线上”,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政府面前,从整个国家的人口数量来看,真正能获取到这些公共服务的人并不占多数。在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由于“数字鸿沟”这一客观现象的存在,大量的信息弱势群体很难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取政府提供的电子化公共服务。如果政府提供的电子化公共服务只能为部分人服务,这显然有悖于政府公共服务的普遍性基本原则。

三、社会救助的渐变

已有学者通过对社会救助体系自身问题的分析,得出社会救助的变革方向。而“互联网+”在社会中的不断渗透,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印证了学者观点的同时,也在迫使社会救助朝着这些方向改变。

(一)大部门化

学者林闽钢有感于社会救助政出多头、制度分割等问题,指出了社会救助要实现统一的经办机构,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16](P58)。这些整合也正是“互联网+”发展迫使社会救护乃至公共服务体系必须实现的。从“互联网+”发展需求看,迫切要求部门整合。因为“互联网+”的第一层含义是在线、连接、互联,在线形成的活的数据连接起来,信息资源的价值才能得到有效释放。而现实是,在民生领域,由各部门分别主导的信息系统对于开放共享与协作考虑不足,加上条块管理的体制原因,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现象较为普遍。

对于政府和医疗、社保、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部门而言,信息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遇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困难。为了维护部门利益、单位利益,被要求资源共享的单位往往把计算模式、信息系统、标准规范乃至信息安全作为不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借口,并尽力发展纵向的“信息烟囱”和“信息孤岛”,以增加统筹协调和互通共享的难度。这种发展需要与部门分割阻隔的矛盾在“互联网+”已成不可逆转潮流的情况下必然给部门分割施加反向巨大的作用力,促使其整合。在此形势下,必然要求改变社会救助体系中所呈现出的“多龙治水”局面,改为同一部门管理不同救助业务。

与此同时,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管理的能力,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从对局部、小样本的需求研究转向覆盖更广泛、涉及更多人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精确而有针对性地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大数据社会性吸引着职能部门更为积极地合作。这种“互联网+”时代合作的突出表现形式就是信息的“合作”与“创新”。“合作创新”成为互联网时代解决社会治理困境、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路径。就社会救助而言,存在着巨大的合作创新潜力。社会救助制度前提的“家庭经济调查”,需要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涉及了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为可能的部门整合与“合作创新”提供了范围。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逐步实行,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大部门化将慢慢成为现实。而合作创新的需要使得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将不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越来越多的社会性组织与个人将被牵涉其中。

(二)多元化

2014年5月1日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文提出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越来越多的社会型组织与个人的引入,使得社会救助的主体更加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趋向在“互联网+”时代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方面,政府需要引入其他主体参与。传统的社区、组织边界逐渐模糊,使得社会救助所面对的群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中心社会服务供给模式就是其中多元合作策略的代表:一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激发各种社会服务组织的迅速发展,使社会服务组织从有到多, 另一方面,其他主体越发有活力,显示出相应的能力与热情。

大数据弱化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激发了社会组织和市民潜能,如王国华,骆毅所言:市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高涨,在发现城市问题、提供城市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网民发现、网络传播、社会多方捐赠,再到政府的救助体系接管,类似不胜枚举的事例显示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救助的优越性。特别是在面对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如何能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体现着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效率。政府需要逐渐分权,将一部分资源的分配与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主体,激发其他主体的积极性,让政府从具体的物质与服务提供中解放出来,更多地专注于资源提供者、规则制定者与监督者的角色,从而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各种组织的优势,形成社会管理协商共治的模式。

“互联网+”在促进多元化发展的同时,虚拟主体的重要性在凸显,成为“互联网+”时代多元化发展的显著特点。虚拟与现实边界的模糊,网络社区在沟通即时性与互动性上所表现出来的高效率,以及网络社区直接供给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实现,都已成为潜在的多元主体之一,甚至互联网本身作为重新分配社会利益或资源不可抗拒的力量在多元主体中也占据一席之地。

社会学概论论文 5

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

一、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

失地农民(又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对于失地农民法律概念的界定,学者的见解不尽相同,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定义。刘翠霄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且主要依靠土地产出获得收� 黄建伟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角度界定失地农民,认为广义上的失地农民可以界定为“被动或主动失去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的法律主体”[2]。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全部或部分失去农用地的法律主体。

关于失地农民的法律地位。白呈明认为,失地农民因为土地被征用不但失去了生活保障、就业机会,而且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财产和财产权,甚至“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益,包括政府对农民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以及由于失地导致的农民对村民自治失去热情,最终将失去对民主政治权利的追求”[3]。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政府通常先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征地时往往征地价格相对低,而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具体用地单位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通常相对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乡村集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相对甚少。

有关资料显示,农用地征用收入的分配大致是:政府及其机构得六至七成,集体得二至三成,农民仅得10%~15%[4]。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础。现阶段,广大农民缺乏比较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无疑是其抵御各种生活和生产风险的最后保障。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征地补偿费或安置,但许多地区都采取用“货币安置”来补偿农民,补偿标准较低,只能维持短期的生活所需。因此,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人员。“根据对无锡、苏州、宁波等城市征地中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再次就业率仅达25%左右。”[5]

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沈关宝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的失地农民生活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得出:“征地后生活水平低下的比例比征地前翻了一倍多。”[6]也就是说,土地被征用与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直接相关。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后,身份变得十分尴尬,生活在城市又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难以获得相应的待遇或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在全部调查对象中,有70%的失地农民因为征地生活受影响,60%在失地后生活困难,81%对未来的生活有顾虑。其中,担心养老问题的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7]。从中可以看出,在得到补偿费后,短期内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可能提高,但有限的补偿费不足以使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农民如果不能提高技能尽快地实现再就业,又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其日后生活仍存在风险。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除了《社会保险法》、《物权法》以外,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我国各地区都很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200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对失地农民在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办法。但各地的立法实践差异较大,而且保障单一、保障水平比较低。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且立法较为原则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各行其是。我国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社会保障方面表现为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农村。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其基本保障也随之消失,因而就需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但实际在大多数地区没有实现。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以立法先行为显著特征。现代文明国家也都把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但至今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其余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都比较低,而且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或妇女、老年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社会保险法》仅在第96条中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标准。具体到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从辽宁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看,涉及失地农民的只有200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且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各地区的具体做法差异较大,大多数参保失地农民都由于缴费基数低而并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造成的。“据测算,沈阳等大城市的社会保障成本在8万元/人以上,而目前征地补偿费一般都低于社会保障的参保门槛,只有沈北新区和浑南新区等地价较高、地区财政实力雄厚的少数几个地方,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上纳入了城市社会保障体系。”[8]

(二)失地农民未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前,还有土地保障;在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失去了保障的基本依托。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而且失去了土地所能带来的相关财产权利和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土地继承权、直接收益权、资产增值权等。同时,现行的货币安置仅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生活补偿,而且补偿标准过低。此外,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平等的医疗保障。2003年以来,我国的新农合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失地农民根据国家政策也被纳入新农合的保障中,但由于医疗保障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看病需求。失地农民并未取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权利。杨佳良对陕西关中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对总体社会保障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调查对象占到总数的53.76%,满意度比较低[9]。失地农民的状况在不同区域存在着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在失地后明显降低,而在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10]。可见,要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就需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三)农村土地产权、土地征用以及法定安置途径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及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何为“农民集体所有”在相关法律中的理解并不相同。《民法通则》第74条解释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同样的理解。但是,在实践中,“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主体无法在实际中享有现实的经济权利。这导致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主体间相互争夺利益、推诿责任,而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为“公共利益”,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阶段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易发生公私不分明的情况,进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此外,在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在事实上不平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而是征地者将其单方的意愿强加给农民――征用者只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就可以置农民的意志于不顾。实际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被征地农民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根据现行的征地相关法律规定,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前,土地所有权要先收归国有。由于农民只拥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即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被征地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而且很难通过自身努力得到改变,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因而在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土地征用法规和政策(包括各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主要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但未提及土地所有者及其成员在土地征用中享有的权利;而在湖南省、福建省、山东省、苏州市等地的很多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甚至规定了其有“不得妨碍和阻挠”的义务。虽然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为,但也不能因此就取消了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因为土地征用给予补偿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补偿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不科学,水平较低。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测算的,这种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实际上也是农民的保障手段,并且把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公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化率为44.9%;据估算,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将达到55.9% [11](p.93)。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数量愈来愈多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非常突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北京、上海、浙江嘉兴等地),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全国性法律。失地农民问题是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都曾经遇到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英国、美国、日本等国都建立了严格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起完善的再就业培训制度。因此,当务之急应根据法律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以下五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由于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单纯依靠这种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因而需要从根本上消除被征地农民对养老问题的顾虑。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本着以“以土地换保障”为总体构想。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其第96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同时,应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做出足额安排。但是,“足额”具体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施起来各地标准有所不同,导致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完善的保障。这就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来明确保障标准,还应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作为城镇中就业人员的,可以将其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另一种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则可为其单独立法,既有别于城镇养老保障,也有别于农村的养老保障。我国一些地区(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等)已经开始进行了一系列可行的探索。实现养老保障的一体化,目前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方式来解决问题。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以及三者的负担比例。在具体的费用来源上,政府承担的部分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承担的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获得。同时,还要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运行法律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监督主体相关的监督职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以达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保障后,虽然受新农合制度的保障,但并未全部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因此,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目前这种依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做法,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最好的做法是通过立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使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的原则、性质和组织结构等。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此,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三)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应覆盖全体公民。但是,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不足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建立低保制度尤其是相同标准的低保制度。因此,应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投入,各省、直辖市应因地制宜,通过地方立法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在立法中应当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凡是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都应该得到保障,其中既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人义务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也包括因残、因灾、因病致贫的,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或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线的居民。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逆性发展的特点,而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因而现阶段应当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标准,地区之间可以有所差别。既要考虑满足当地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做到“差距合理、底线公平”。

(四)建立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法律制度

失地农民由于缺乏受教育或培训的机会,一旦失去土地,将面临巨大的就业风险。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失地农民,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制度上向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倾斜,并设置相对优惠的创业条件。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由于失地农民是弱势群体,应通过立法将失地农民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明确下来,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五)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应充分重视农民的权利。征地过程应是建立在平等前提下的物权交易过程。建议对现行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国家制定交易规则,以此来制衡某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使过度征地,杜绝征地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公私不分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通过法律,明确被征地农民权利主体的地位。此外,还要重视土地征用程序,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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