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
第十八条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
(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考级制度)
(五)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盗、门卫、大事报告制度、疏散演练、全员责任制)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继续教育、教育咨询及教育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股东签名:[全体股东签名]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各类职业培训、教育咨询、企业内训等服务(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人,分别为:
股东一:[姓名],认缴出资额[金额],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等],占注册资本的xx%;
股东二:[姓名],认缴出资额[金额],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等],占注册资本的xx%。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 股份;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股东签名及盖章]
xx年xx月xx日
第十九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负责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xxxx,金额:xxxx;出资形式:xxxx;出资比例:xxxx。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
第十四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xx白xx乔xx
第十五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
(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方可有效。
一、请学员在规定的学习时间提前10到20分钟到校,不迟到,不早退,并在上课前换好舞蹈服舞蹈鞋。
二、请不要在教室内大声喧哗,追赶打闹,严禁攀爬把杆和窗台。
三、请不要在教室内吃零食,请保持教室内外环境卫生,把垃圾投入垃圾桶内
四、上课时不准交头接耳,有事和老师举手打报告。五、学员上下课必须有家长接送,家长送完学员请主动离校。
六、学员有事或有病请提前打电话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不予补课或往后推课。
七、学员学费请提前一月交齐,否则学费到期后停课处理,学费交后一月概不退费。
八、竞赛和演出请乐观参加,遵守纪律听从带队老师的指挥,按时到达竞赛或演出地点,有事不能去请提前和老师说明,否则后果自负。
九、对于训练好的`学员可以送去专业的舞蹈学校深造和推举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企业内训、教育咨询及相关教育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为记名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x元。
第七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xx万股,由发起人和其他股东持有。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
依法享有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所有。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第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与公告
第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二条公司公告应刊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
第十三章 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条公司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供股东查阅。
第十四章 公司的印章与证照管理
第一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重要印章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公司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应当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全体股东签名]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深圳市天天进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深圳市天天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深圳市天天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09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深圳市天天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09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章[签名和盖章,没印章的按手印]: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省民办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xx舞蹈培训中心
第三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从事初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学校。学校兴办者:xx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设立分支机构。让xx成为舞者的家园,快乐的梦乡;技能的天地,明星的摇篮;力求把每一位学生培�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是xx县教育文化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
第六条学校地址:xx县城步行街东街县幼儿园北邻
第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投入完全是举办者个人出资投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xx,主办会计白xx。
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内丘教文体局核准后报xx县物价局审批备案并公示。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省民办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xx舞蹈培训中心
第三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从事初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学校。
学校兴办者:xx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设立分支机构。让xx成为舞者的家园,快乐的梦乡;技能的天地,明星的摇篮;力求把每一位学生培�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是xx县教育文化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
第六条学校地址:xx县城步行街东街县幼儿园北邻
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第二条学校举办者:XXX
第四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条学校名称:XXXX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学校地址:XXXXXXXXXXXX
第七章邮政编码:XXXXXXXX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办学范围:XXXXXX范围
(五)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计划办学规模:XXX的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XX万元作为办学设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 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中心负责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聘请和工资标准;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黄艳红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黄艳红担任校长,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制定教职工聘任、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18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举办者签字(章):
(一)办学类型: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层次:初等办学范围形式等办学范围形式等
(三)办学形式:短期培训
(四)办学范围:xx省xx县
(五)招生对象:幼儿班少儿班成人班
(六)计划办学规模:300人以上规模
第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投入完全是举办者个人出
资投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xx,主办会计白xx。
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内丘教文体局核准后报xx县物价局审批备案并公示。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琼海市xx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华信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由湖南华信劳动保障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本中心在办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缓解市场对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管理及其他相关方面人才供 不应求的状况,通过培训向企业输送和培养高层次的企业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及其他相关从业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长沙市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26楼。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4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性;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单位可设立监事人,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条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四条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xx市XX培训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市XX路XX号。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单位XX,出资金额XX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XX%。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培训机构;
(二)学制:短期培训;
(三)办学形式:业余;
(四)培训项目:XX、XX;
(五)招生区域:xx市。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它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开展“理财规划师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企业培训师培训”以及相关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