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管理制度(常用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托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委托景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策划工作:
1、制定近期和中期发展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制定经营项目开发和管理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3、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二)委托景区的品牌包装和营销宣传工作:
1、策划整体形象定位和品牌提升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策划年度营销方案和宣传促销计划,并协助甲方实施。
(三)完善和提升委托景区管理体系,包括:
1、完善和提升组织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设计,包括:部门设置与部门职责设计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设计;。
(2)组织运行规范设计,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设计、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工作标准设计。
2、完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制定员工守则;
(2)人员招聘标准和内部人才选拔标准的'制定;
(3)根据景区实际需要,培养中高级管理人才,对景区全体员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4)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5)完善薪酬体系。
3、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体系
(1)加强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加强成本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完善财务审批程序;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框架,加强财务控制。
4、完善和提升市场营销体系
(1)完善市场营销组织架构,强化营销管理和控制,组建营销队伍;
(2)制定市场拓展方案,拓展和维护营销渠道,构建营销网络;
(3)制定景区营销活动策划方案,策划节事和黄金周旅游产品,增加景区产品线;
(4)制定宣传促销方案,拓展和维护宣传渠道。
5、完善和提升运营管理
(1)制定售验票及监控办法;
(2)加强危机管理,制定景区应急预案;
(3)加强游客管理,完善景区标识牌、知识牌、说明牌和警示牌,以及游客须知。
6、完善和提升服务管理
(1)制定景区服务细则,包括:导游服务细则、游客中心服务细则等;
(2)加强服务监督,制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加强投诉管理。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否则按旷工处理。
4、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节水、节电、节气、节粮。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辅导计划,要认真选好好教材,备好课,上好课。
2、负责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定期开展学生寝室的消毒工作。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4、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
6、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7、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8、每半月把学生的被子、枕头整理出来,让让家长带回去换洗。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式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半小时到校门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必须有一名老师在电梯内陪同学生,不允许学生独自乘坐电梯。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7、严禁托管学生进入厨房,热汤菜、开水必须放在学生拿不到的安全地方。
8、就餐时,生活老师分菜时不要越过托管学生头顶,热汤菜必须预先降温后(低于50度)才可端出分给学生。
9、对托管班的'学生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10、收好托管学生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值班人员按时按量给托管学生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做好服药记录。
11、托管班负责人每天对房舍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有损坏设施、物品要及时修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经常组织老师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不定期向托管学生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4、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5、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托管学生使用过的餐具必须天天消毒,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学生寝室每月消毒一次,每周翻晒被褥两次,每月洗床单枕巾一次。
3、要求托管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八、饮食管理
1、托管班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采购回来后专人检查验收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2、每日做好厨房、餐具的清洁卫生及“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
3、食品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再加工和使用;
4、加工成品在两个小时内分发完毕,青菜隔餐绝不食用;
5、盛装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要进行洗净消毒;
6、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全部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患者。饭菜做到“四搭配“即(干稀、甜咸、荤素、粗细),烹调过程中要掌握火候,保持食品营养。
7、饭前工作人员及托管学生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8、管理老师要照顾好托管学生的进餐,掌握每名托管学生的进餐量,教育托管学生不偏食,不浪费、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1.0目的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3.0职责
3.1公共事务部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公共事务部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0程序要点
4.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特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实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2.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详见《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4.2.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2.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4.3.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4.3.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业主保管。
4.3.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4托管钥匙的`管理
4.4.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
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4.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4.3公共事务部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4.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公共事务部主管;公共事务部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4.4.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钥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移交。
4.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4.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5.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5.3《借用钥匙登记表》
5.4《钥匙管理备忘录》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范》
6.2《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一、准备工作
1、学生签到表
2、作业进度表
一、老师各司其职:
二、接学生回校注意细则
1、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
2、学生放学后到本校托管班展示牌面前集合,并分年级排队,学生达到一定人数则由事先安排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
3、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签到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4、托管各班主任应清点人数,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学生必须及时与其家长或班主任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并在备注中作好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名学生。
5、不能让学生在学校门口集合排队及回校过程中吃任何东西,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午晚餐的食物,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6、护送学生回校的老师必须事先确定好回校路线,回校途中时刻注意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不能让学生追逐打闹,超对或掉队。
7、过马路时必须先由老师拦住来往车辆,确保没有危险,再让学生迅速且有秩序的通过马路。
二、上课流程
1)由父母将学生准时送到托管中心,交到托管老师手中,并确认签到。
2)安排学生进入教室,调整状态,准备开始做作业。
3)若家长让学生自行到校,务必提前电话联系托管老师。
4)自行到校的学生,由托管老师电话告知家长:学生已安全到校,请家长放心。
1、托管教师严禁直接或间接告诉学生答案
2、到托管班后,教师应首先提醒学生将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家校本)交到讲台,再统一安排学生去上厕所,洗手,然后吃小餐点(面包、牛奶),时间为10分钟(注:“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托管班);在此期间老师应检查家校本,以确定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掌控学生作业时间。
3、餐点10分钟后,老师应提醒学生开始做作业;先做需要动笔或较难的作业,再做需要读或背诵的作业,让学生学会抓重点。
4、学校所有作业完成后,老师应安排学生写字帖或口算,若同一时间完成作业是同学较多,则令其做本校自备试卷。没有完成学校作业的同学继续做作业。
5、老师每天应将学生完成每一项作业的情况或建议,记录到学生家校作业本上,做到家长接送学生时给予及时沟通。
6、每天托管时间最晚到7:30,尽量不要滞留学生超过晚上8:00。
7、学生作业完成后必须确保是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学生,并让家长在离校签到表上签字。
8、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而提出让学生自己回家,则必须让该生在回家前到前台给家长打电话
三、上课纪律
1、上课期间,班主任和配班老师都应管理课堂纪律,班主任负主要工作,配班老师配合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托管班级纪律参照如下几点:
2、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应先举手示意。
3、上课期间,学生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教师,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4、任课老师应提醒学生:写完一项作业后举手交给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
5、任课教师应提醒学生:写作业过程中遇到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着,先完成会做的,最后再举手示意老师讲解不会做的难题。让学生学会独立完成作业和节约时间的习惯。
6、任课教师不应该只将注意力和视线放在一个学生身上(如:给x个学生讲题时间过长而忽略其他学生;或者仅仅只在x个学生周围游走等),而应尽量在讲台位置坐着或游走,做到给学生讲题的同时兼顾其他学生的纪律。
7、教师可安排学生进行比赛。(如;作业完成速度、质量;默写、背诵等),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提高学生完成作业的速度和质量。
四、沟通
1、与家长的沟通:
每天家长来本校接走学生时,班主任或配班老师应立即与家长沟通(沟通内容可为:该生在学校及托管班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学生的性格特点、薄弱学科等),让家长了解学生在本校的情况。
2、老师之间的沟通:
每天上完课后,老师之间应相互沟通,如:上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家长沟通时遇到的问题等),互相分析、讨论解决方法。在上课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应及时查阅参考书,不要把问题留到第二天。
3、与孩子的沟通:
老师应多鼓励学生;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性格特点,给予适当的鼓励
(比如:xx今天的字写的比以前有进步多了,很聪明背书背的很快,表扬!但以后把字写好就更好了),但也要适度,出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给以适度的批评。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前台行政教师每天负责为学生准备小餐点:面包和牛奶(冬天,牛奶需加热),并发放给要吃小餐点的学生。
2、班主任要确定有无漏发小餐点的学生,并及时告知前台老师,给以补发。
托管班管理制度一、学生的接送
1.接送时段:16:10--16:30;16:30--17:00;17:00--17:30。
2.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由老师带队分批到学校。
3.接学生地点:学校正大门处。
4.在回学校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的,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5.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6.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件的真实性。在孩子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孩子,(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二、上课安排
1.到学校后学生休息10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辛辣等“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学校。上课后不准吃东西。
2.休息10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3.第一堂课上课时间17:00--17:40;17∶40—17∶50为课间休息。
4.第二堂课上课时间17∶50—19:00;
5.第三堂课上课时间19:00--20:30
三、课堂纪律
1.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记录并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3.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4.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左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5.爱护公共环境,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在课桌,墙上,黑板上乱涂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和走廊里大声喧哗,不得玩玩具,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不得去打扰。
四、责任
1.教师带班均采用责任制,自己所带学生的学习情况跟教师的绩效挂钩。
2.所带学生的家庭作业不得有错误出现,每天必须保证学生的家庭作业及时有效的完成。不得有直接告诉答案给学生的情况出现。
五、沟通
1.与学校各科老师的沟通:需和学生各科老师进行电话沟通,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一月一次) 2.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每天必须记录到学生学习报告表上供家长了解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情况。最好每天家长接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如没有家长接送的,每周必须给家长汇报当周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取得家长最大的配合。
3.与老师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带课的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带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可向值班老师咨询,不要把问题带到第二天。
4.与孩子的沟通:对学生应采用赏识教育法,多鼓励与激励,摸索学生的性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比如:某某今天的字写的比以前有进步了,背书背的也比以前快了,以后要是把字写的更好的话那就再好不过了),当然出现问题的时候还需严厉的批评,以免小朋友以后范同样的错误。对于同年级的学生作业量相仿的情况下可以让他们之间进行默写、背诵的竞赛,看谁默写的的又快又好背的又快越好。
一、指导思想
为了解决学生午餐和午休问题,排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设午托班,收费及餐费标准参考教育局下发的“午托班收费指导意见”执行,学校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二、工作职责
(一)午托管理人员职责
1、午托班生活管理教师是对学校午托学生吃饭、休息的组织者、管理者。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责任重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踏踏实实做好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吃好、睡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巡视学生吃饭情况,要求学生把饭菜吃完,要节约粮食,加饭菜的学生需要午托管理老师检查同意后,由厨房工作人员加饭菜,学生不得擅自到教师供应区加饭菜,让学生吃饱吃好。对学生在就餐时打闹、玩耍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
3、午休纪律,饭后严禁追逐打闹,在12:30之前统一排队进午休室,在12:50前安静休息,14:00起床离开午休室,值日老师作最后检查,锁好门窗。
4、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如发现学生的情绪和行为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做好细致的疏导工作。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并向班主任、值周行政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5、以身作则,做到语言文明、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班主任职责
每学期开学初,统计班级参加午托的学生人数,并把名单上报财务;午托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离校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午托请假条”,并告知午托管理老师;学生在午托中出现行为不当的,班主任有教育的责任,并做好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午餐值日老师职责
1、午餐时段,巡视学生就餐区域,观察学生是否前来就餐,督促学生餐前洗手。
2、教育学生遵守午餐纪律,安静就餐,不高声喧哗,不浪费粮食,保护环境。
3、帮学生增加菜、饭。
(四)值周行政及老师职责
1、教育学生遵守午餐纪律,安静就餐,不高声喧哗,不浪费粮食,保护环境。
2、餐后巡视学生休息活动区域,督促学生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
3、巡查午休纪律,了解各午托室的`学生人数,并做好记录。
4、负责解决突发事故,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五)校医职责
1、负责每周营养食谱的调整,确实做到均衡膳食,保证学生的营养搭配合理科学。
2、和家委会成员一起,检查各类食品的安全卫生。
3、不定期的对厨房后勤人员进行培训。
4、及时处置突发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教师工作制度
1、教师须按时上中心,自觉负责教室卫生、学生考勤工作;认真履行并服从学校各项教学安排(包括课时的调整和教案的修改等)。
2、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私人事务,不谈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专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上中心时间内,教师不得外出(外出宣传除外),因急事(含看病)短时间外出应做好外出说明(外出时间和返校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提早离开学校应说明原因,私自离开学校当旷工、早退处理;请事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告知,否则以旷工计算。
二、教师奖罚制度
1、每月满勤,奖励30元。
2、大中心课课时按超中心级基本人数每课时每人2元奖励。
3、迟到早退10-30分钟,以一元一分钟计算扣除。
4、旷工一次以课时工资的三倍来罚款。
三、学生上课制度
1、按时到辅导中心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3、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在下课后反映。
4、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中心,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5、爱护辅导中心财物,不损坏桌椅;否则,照价赔偿。
6、下课后禁止下楼,禁止追逐打闹,做有意义的`游戏。学生途中安全由家长负责。
感谢家长长期对星达特辅导中心的支持和信赖,为了让孩子更快乐的生活、更好的学习,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记准时间安排,按时接送孩子,特殊原因请提前说明。
2、正常开课期间,不能按时到辅导中心上课者辅导费概不退还。敬请谅解!
3、授课期间,如孩子对授课方式不适应,请及时与老师反映,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4、为了完成教学目标,如有课下作业请家长督促完成。
5、学生在辅导中心期间,如同学间发生矛盾,请家长及时与老师沟通,不要擅自解决。
6、如有更好的教育方法及管理模式,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1、酒店接受系统外的人员培训,需经人力资源部报请酒店领导批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接受外单位委托培训。
2、人力资源部就培训有关问题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形式、人数、内容、费用和培训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等有关条款,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人力资源部根据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与接受培训的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教材、师资、场地和考核等内容,并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予以实施。
4、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计划进行跟踪考查,确保培训质量。
5、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入委托培训鉴定表,反馈于委托单位。
6、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受训人员入店、离店等各项事宜。
7、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存档备案。
一、厨房管理制度
⑴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要有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不吸烟。工作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⑵场所:注意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工作完毕,不留卫生尾巴。每天小扫除四次,每周两次大扫除。
⑶采购:“五不买”:不新鲜的不买,不卫生的不买,不放心的不买,夏秋季节易中毒的蔬菜不买,非正规厂家及商场的不买。所有主食类商品要有食品合格证或者开具发票。
⑷加工:“五不加工”:未清洗干净的不加工,营养搭配不合理的不加工,超过保质期的材料不加工,厨房卫生不合要求不加工。
⑸储藏:生鲜肉类随时放在保鲜盒并放进冰箱冷冻,易变质蔬菜及时进冰箱冷藏,存放在储藏室的蔬菜分类科学、摆放整齐,既通风又避光;冰箱及其它储存蔬菜食品场所及食品器具应做到每天清洁,每周清理,内外无污垢。
⑹餐具:用餐后及时清理,餐具严格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⑺营养:加强伙食管理,丰富食谱,注意营养搭配。开出每周菜单,并提高业务水平,不断花样更新,每周保持餐餐不重样。每天都必须配备适时水果或干果。
二、接送管理制度
⑴准时:接送人员在放学前45分钟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到校门口指定地点等侯学生。
⑵准确:接送老师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记录,发现缺席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⑶安全:每次至少两名接送人员,并视人数的.变化再增派人员接送,确保途中安全。接送老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要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我中心,送时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⑷可靠:不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前台老师提前通知学生或者家长,以防止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
三、午餐管理制度
⑴秩序:责任老师必须引导学生就餐前洗手、排队、保持安静,领取自己的中餐就位吃。就餐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随意下位走动。轻放餐具不得有响声。
⑵节约:不浪费粮食,必须要求学生把饭菜、汤、水果吃完不随意倒掉。让学生一定要吃好吃饱有利于身体健康。
⑶卫生:责任老师要引导学生,讲究卫生,保持饭桌、地面清洁,不随地乱丢剩菜、剩饭、纸屑、果皮、及随地吐痰得现象。饭后引导学生到卫生间漱口清洁口腔牙齿。
四、午休管理制度
⑴准备:为了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在进入休息室前,全体同学都先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到起床时间内,不允许学生以各种借口随意走动或离开休息室影响其他同学。
⑵进入:进入休息室前必须把鞋子摆放整齐,由工作人员引导学生按顺序进入男生宿舍或女生宿舍,每位学生安排一个固定的铺位。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铺位。
⑶午休:午休过程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场看护并督促,进入休息室的学生闭上双眼躺卧,除了休息睡觉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无关的事,如:做作业、画画、看书、聊天、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坐起,起立,或离开铺位。
⑷起床:在规定的时间,责任老师要准时唤醒学生,并教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床单叠好被子,然后有秩序安静地离开休息室。
五、学习区、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
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⑴每天早上七点半到九点之间,开窗通风30分钟。下午3:00开窗30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⑵每天值日人员打扫地面和擦拭桌面。确保桌面无尘,地下无脏物。
⑶学生每天的餐桌,餐具等必要物品要做到用后消毒,时刻保持卫生干净。
⑷感冒流行期间采用各种有效措施预防感冒。每天每个房间用消毒一次。
⑸老师及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等病症要及时报告,休假回避,以防止传染。
六、安全管理制度:
每天值班人员要负责以下事项:
⑴确保每天检查各项电源,煤气是否关好是否漏气漏电。确保不会对儿童造成任何危险。
⑵确保每天离开时关好门窗。
⑶检查室内物品摆放,确保室内物品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⑷室外活动要安排有序,老师做到时刻警觉,避免发生任何安全隐患。
⑸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在位、完整。若发生火警,员工应第一时间打火警电话“119”或“110”。并及时疏散学生。
七、其他管理制度
⑴自学生进入中心后,前台老师必须把好进出口,未经同意,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外出离开中心。
⑵学生在托管中心里,责任老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活动,不得让学生在会所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打架斗殴、乱砸物品、抛掷物品、自行攀高、爬窗坐栏及做危险游戏;禁止学生在中心内踢毽子、踢球、跳绳、捉迷藏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
⑶任何学生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玩具、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进入托管中心。
⑷任何学生不准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⑸讲究卫生,大小便后必需冲洗厕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xx〕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并在荆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采购需求咨询论证和调查、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登记和注册信息。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说明注销理由,对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章记分考核
第十二条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情况纳入记分考核范围。
市财政局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被检举、举报查实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定期将整改代理机构名单及记分排名在市财政局官网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在省内存在分公司的,视为同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内最终记至12分的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或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存档,实行代理机构“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
2.代理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的;
4.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
2.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的;
3.在提供采购文件时设定获取条件或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5.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未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等;
6.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在发布采购信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采购文件的;
3.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4.擅自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告更正信息或未书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6.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7.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四)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2.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3.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
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5.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7.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8.未对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议,导致多数专家不能理解不能继续评审的;
9.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
10.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出现非最低价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2.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3.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4.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五)在履约验收及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据采购人委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2.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
(六)在档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2.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4.代理机构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的;
5.代理机构在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合格人数不足5人的;
6.代理机构无故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2.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5.未依照规定执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
(二)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2.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6.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7.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或应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加以制止的;
8.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9.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结果改变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的;
3.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6.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配合财政部门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市财政局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3.在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4.经检查发现代理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涉嫌伪造资料的:
1.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二)涉嫌围标串标的: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2.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三)涉嫌违规代理的:
1.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1.原代理机构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另行成立新代理机构,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试行。
一、目的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三、职责
1、服务处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处员工负责依照本程序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程序要点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开发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不至于给物业部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2、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物业部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处员工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服务处员工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就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物业部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托管钥匙的管理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处员工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服务处员工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处主管应安排服务处员工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服务处员工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服务处主管;服务处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服务处员工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服务处员工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五、记录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1.午休时间:中午12:00—2:10。
2.上午放学后,由各班的带班老师集中本班午托学生。要求学生排好队,由带班老师检查学生的到位情况,然后于11:30分把午托学生带到学生饭堂,组织学生有顺序进入饭厅,并指挥学生到指定的'位置就座,学生就座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学生用餐期间由生活管理老师来管理,生活老师要做好学生用餐的管理工作,学生用餐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做到文明用餐。要求学生要珍惜粮食,不得浪费粮食。
4.学生用餐后,学生只能在宿舍的前面或附近玩耍,不能到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能做危险游戏、不能互相追逐、打闹。在宿舍里不得互相追逐、不得在床上乱跳或用被子等物来打闹,不得乱接触电源、电线,不得擅自离开学校。若学生需请假的,务必有班主任准许的假条和由监护人向值班老师请假允许的情况下,学生方能离开学校。
5.午休开始,学生要洗手脚后,方能上床休息。午休时间学生不得讲话、看书、做游戏等,务必进行午睡。
6.值周领导每天对午托学生进行全程管理,午休期间检查各宿舍学生的午托管理情况。生活老师管理学生的午休工作,并做好午休情况记录。
7.午托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自觉清理周围的清洁卫生,保证地面整洁无杂物。学生要洗脸、刷牙,并整理好自己内务。
8.学生午托期间须遵守纪律,屡次违反纪律且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拒绝其参与午间的托管。
9.学生开餐时间
早餐:8:00-8:25
午餐:11:30-1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在宁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但工商注册地在区外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二章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我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注册信息并获得操作权限账号。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代理机构法人、地址、人员等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每月应定期维护其代理状态信息,确认其是否仍然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展示代理状态信息并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信息参考。
第三章专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实行在线教育管理。在线教育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任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在线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初任培训并参加考试。
继续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内容,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第八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对未达到参学及考试要求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慎重进行选择。
第九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在线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等内容。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对完成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专职从业人员从本代理机构流转入其他代理机构的,其参加培训考试记录及计分随人员计入所转入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离职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完成在线培训、考试任务且考试合格(成绩大于等于80分,满分为100分)的人数应达到5名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代理机构应继续参加在线培训学习,直到其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合格人数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机构项目负责机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方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进行明确。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项目组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勾选。由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经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在“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组人员变更登记,并经采购人确认。
对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人员与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勾选人员不一致的,采购人应拒绝其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确定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代表所属代理机构经办具体代理的项目事宜,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
第十八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良好行为激励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对代理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执业能力评价。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年度内代理的项目无因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且因其业务能力突出、法律法规熟悉被采购人评价为优秀项目负责人的,鼓励其所属代理机构通过增加工资待遇、晋升职务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激励。
第十九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代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代理机构因该项目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的,系统自动对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总分100分,被行政处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处罚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应当按要求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为项目负责人代理业务。
第五章代理机构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确定项目组成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实现录音录像数据互联互通及传输,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权责对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审核、采购文件拟制、内审与审定、评审主持人与记录人、信息公告拟制与审查等岗位分开设置,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采购)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代理机构进行修改。代理机构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对采购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的,代理机构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招标(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本,应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采购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按时、高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
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定期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方式每一年进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日常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定向检查。
第七章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提升自身专业化能力,走差异化发展路线。代理机构应对其经常代理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专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达到优秀等次的,将作为年度综合信用评价加分项进行加分。评审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鼓励代理机构逐步衍生业务类型,积极开展采购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代理机构应加强市场调查、采购需求标准制定、合同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制定等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组织行业人员研究建立我区政府采购代理及业务咨询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严禁代理机构之间恶意低价竞争。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构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第三十八条各级采购单位应按照代理机构行业付费标准及时规范支付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制定等相关费用,助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八章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十条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监督检查评价和专业化发展能力评价。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项目为依托,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日常评价。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项目情况的处理处罚结果,将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在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能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代理机构撰写行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研究成果是否对行业领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其专业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情况将在系统中进行留痕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自治区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禁止从业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在禁业期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一、学生的接送
接送时段:16:10——16:30;16:30——17:00;17:00——17:30。
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由老师带队分批到学校。
接学生地点:学校正大门处。
在回学校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的,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件的真实性。在孩子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孩子,(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二、上课安排
到学校后学生休息10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辛辣等“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学校。上课后不准吃东西。
休息10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第一堂课上课时间17:00——17:40;17∶40—17∶50为课间休息。
第二堂课上课时间17∶50—19:00;
第三堂课上课时间19:00——20:30
三、课堂纪律
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记录并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左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在课桌,墙上,黑板上乱涂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和走廊里大声喧哗,不得玩玩具,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不得去打扰。
四、责任
教师带班均采用责任制,自己所带学生的'学习情况跟教师的绩效挂钩。
所带学生的家庭作业不得有错误出现,每天必须保证学生的家庭作业及时有效的完成。不得有直接告诉答案给学生的情况出现。
五、沟通
与学校各科老师的沟通:需和学生各科老师进行电话沟通,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一月一次)
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每天必须记录到学生学习报告表上供家长了解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情况。最好每天家长接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如没有家长接送的,每周必须给家长汇报当周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取得家长最大的配合。
与老师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带课的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带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可向值班老师咨询,不要把问题带到第二天。
与孩子的沟通:对学生应采用赏识教育法,多鼓励与激励,摸索学生的性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比如:某某今天的字写的比以前有进步了,背书背的也比以前快了,以后要是把字写的更好的话那就再好不过了),当然出现问题的时候还需严厉的批评,以免小朋友以后范同样的错误。对于同年级的学生作业量相仿的情况下可以让他们之间进行默写、背诵的竞赛,看谁默写的的又快又好背的又快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