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员工纪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
二、劳务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时间
执行行政部关于作息时间的通知。
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
(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
(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
(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
〈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
〈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
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x2x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x3x加班天数
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资为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务关系。
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工资20元/天x3天﹢(累计事假天数-3天)x日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
〈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
〈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
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
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计划生育手术)
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
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所称的灵活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仅限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确需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涉及实习学生的,还应当与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劳务派遗协议、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应当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等事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在签订劳务派遗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应当对拟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还应当审核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教育和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对行为异常人员及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条 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不落实岗位贵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所有劳动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重要原则,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上的生产、工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做的事情和所承担的责任加尽管明确规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很高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企业以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负责制,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责任人。每年各部门责任人应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劳动安全专职机构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劳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然后报告企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组织和推广安全教育培训,参加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指导企业安全员的工作等。
二、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合理组织生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对本车间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劳动纪律的教育,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对本车间特殊工种人员进行特殊工种的训练;对本车间劳动条件的改进负责提出意见并对劳动条件改进项目组织实施;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三、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本企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员工遵守纪律,按章作业;检查对班组员工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和其它安全装置,使其保持安全状态;整理生产、工作地点,保持安全、清洁、文明生产;组织本班组员工安全生产竞赛与评比,学习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改进措施。
四、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当白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不违章作业,并有责任监督和制止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企业的违章指挥、不安全作业及劳动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批评、检举。
第四条 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被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有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申请工作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其工伤赔偿办法。由于被派遣员工负有安全生产保护义务,因此涉及被派遣员工的工伤赔偿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员工配发各类劳保防护用品,改进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条 单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企业培训,取得特咱技术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防护用具齐备,确保单位水、火、电、气的安全、凡化学药品、烈性有毒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放在安全地点储存,专人负责保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
动力设备部门在安装、改装、拆卸和修理动力设备时,应米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和随时检查所管理的各种动力设备,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凡属专人使用的电器、机械设备,未经主管领导允许,她人不得随意使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先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由相关人员负责作业,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的指令,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单位按规定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根据安全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违规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 企业建立各种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建全事故档案。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安全考评制度,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严格单位安全生产监察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作为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构建单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过职工大会认真讨论,公司1215总经理批准后,自 月 日起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随着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劳务派遣已成为我们国家劳动力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我国制定了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派遣员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所有的派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等各项手续,以确保其在派送人力资源的过程中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2.发挥优势原则
派遣人力资源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行业特长,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工业、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保护职工权益原则
派遣企业应对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保障派遣员工享有法定的工资、休假、社保和医疗等权益。
4.公平透明原则
派遣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处理相关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约要求,向受派遣人员提供必备的信息和信息渠道,确保派遣员工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其工作的性质、后果和解决方式。
5.风险责任原则
派遣企业必须对所派遣的员工从事的工作负完全的风险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确保派遣员工的安全及各项权益的保障。
6.防范原则
对暴力、虐待、霸凌和骚扰等不良行为进行零容忍,防范和打击各种侵害劳动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二、管理机制
1.主管部门履职
从事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批文。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各业务申请,并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行为开展监管和检查。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违反法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员要予以惩戒,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合同约束
派遣企业必须与实施劳务派遣业务的用工企业、派遣员工分别建立《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严禁合同附加不合理条款。双方在协议书中要明确派遣员工的工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确保派遣员工受到法定保障。
3.工资支付
派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制度,保证派遣员工按照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及时足额领取工资,不得有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和不正当减少工资的情况发生。
4.休假制度
派遣员工按照规定享有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确保休假的时长和待遇符合法定标准。双方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休假的方式和时间,并加强沟通和协调。
5.安全保障
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时,派遣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行严格监管和管理。同时,做好派遣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文明规范
1.行业自律
为弘扬行业精神和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派遣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违规行为,加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2.社会支持
社会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共同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从提高全社会对劳务派遣业的认识和理解入手,加强宣传和教育,共同营造尊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3.管理规范
派遣企业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予以全面、系统的规范,实行精细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管理。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业务水平。
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我国在保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健康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带来积极、有益的影响。我们坚信,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遵守制度,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劳务派遣业必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显著的作用,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
四、市场发展
1.行业规范
随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出台,它将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这也将通过行业内的监管和管理来保护派遣员工的.权益,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稳定和规范,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市场竞争
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发展将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各家公司将必须遵守新的规定和制度,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员工安全和福利待遇等,这将会提高企业管理的标准,同时增加企业的成本。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会产生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3.人才培养
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将会使得行业内员工的素质有所提高,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这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广泛的技能和知识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企业也可以通过员工培训和发展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行业。
五、未来展望
劳务派遣行业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服务形式,将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环境密切关联。最新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出台,将规范化劳务派遣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然而,未来的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仍具有许多挑战。
1.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的合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提高员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规范派遣企业的行为和服务方向。
2.安全管理应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员工的生命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应该得到很好的保障和关注。
3.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要求企业要及时进行业务调整,提高市场敏捷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总之,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务派遣行业将继续获得新的市场机遇和发展动力。同时,行业内企业也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以共同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为广大员工和人力资源市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4.技术创新
劳务派遣行业也需要跟随科技创新的步伐,引入新技术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一些新兴技术可以通过改善招聘流程、增强员工管理、提高劳动力效率等方面实现优化,从而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5.产业转型
随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劳务派遣行业也需要及时转型和更新,顺应市场变化,注重拓展新的领域和服务范围,以留住客户和员工。
6.国际化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劳务派遣行业也有了更大的国际化发展机遇。行业企业应该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争取更多国际性客户,并通过建立国际合作关系,探索国际化合作模式,推动行业发展。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行业的未来发展将面临很多机遇和挑战。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各企业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持适应市场变化的敏捷性。在政策的支持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劳务派遣行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劳务派遣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劳动力市场形式,随着技术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行业面临很多机遇和挑战。在政策的支持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劳务派遣行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政策的支持是保障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秩序,支持劳务派遣企业发展。
其次,人力资源的优化是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劳务派遣企业应该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信心,从而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再次,技术创新是劳务派遣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引入新技术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产业转型和国际化发展也是劳务派遣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劳务派遣企业应该顺应市场变化,注重拓展新的领域和服务范围,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争取更多国际性客户。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行业的未来发展是充满机遇的。劳务派遣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政策支持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共同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第四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法令、律例,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毋忝厥职,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主动完成公司分派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雇用与录用
第一条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第二条应聘者应照实向提交公司划定的下列应聘资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2第四条因公司为餐饮行业,入职员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第五条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
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
勤制度实行考勤;
第六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条约,签订的劳动条约期限由公司确定。
第七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条约期满需要续签劳动条约时,须经公司签订同意意见前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
第八条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九条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形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地点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举行评判,并举行应知应会考核,地点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试用期原则上不能告假,如确实有需要告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告假跨越一个月,则作自动离任处理。
第十一条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
第十二条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
3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3.有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劳动划定
第一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应研究、相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与相关划定。
第二条派遣期间,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根据派遣员工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用品。
第四条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公司申报工伤。
第五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公司与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环境者;
7.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
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9.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10.对公司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工作分配与安排者;
11.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12.员工在外以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
13.其它重大差错或不妥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14.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无法获得餐饮行业健康证)。
第六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早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派遣公司,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1、派遣员工患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和谈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和谈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公司因生产谋划组织发生变换或因营业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期满的;
6、相关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公司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本职工作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第三条工资核算:每月由公司根据各部门人事考勤表计算工资报表并呈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社会保险
1.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由派遣公司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为其缴纳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养保险(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划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员工截止办理社会劳动保险)。
2.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划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当,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派遣员工在入职前须确认前单位已停保,因前单位未停保造成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员工本人承当。
5、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到岗的,公司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保;15日后到岗的,次月开始缴纳。
6、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离任的,公司当月起为其停缴社保;15日后离任的,次月开始停缴。
第五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代扣社会保险费、其他代扣费用)等。
第六条支付体式格局
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付薪日为每月日,支付上月薪金。若付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薪酬标准属于保密范畴,派遣员工不得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的工作标准,也不得探询探望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
第七条派遣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较。第八条辞职(解雇、停职、免职)人员,薪资结算至完成交代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
第五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实施。
第二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三条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定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派遣员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条派遣员工每月工作日按法定相关划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
第七条考勤方式
1.员工采取上、下班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
2.所有员工必须遵照其服务岗位所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八条员工上、下班考勤
员工应打卡考勤,以记录出勤时间。
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
2.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和因工作特殊情况,可免打卡。批准领导签名后方有效,否则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作息时间。
4.上下班均应打卡,中午上下班不得连续打卡,中间须间隔30分钟,否则按一次忘打卡处理。
5.因工作性质不能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部门,工作人员可适当调整打卡时间,但须到办公室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6.员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出勤但忘打卡且报知部门负责人者,以每次扣款5元处理。
第九条全勤奖
1、当月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请假未超过(含)1天并且无旷工者,公XXX与全勤奖;员工当月出现XXX为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惩罚划定执行。
2、新入职员工当月无请假旷工的,当月可享有全勤奖。
第十条迟到(早退)
1、超出正常规定上班时间到达(以打卡时间为准)视为迟到;员工非工作需要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2、迟到(早退)时间10分钟内,每次扣款5元,10—30分钟的,每次扣款20元;30分钟—3小时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论,扣除半天工资;超过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处理。
3、因工作关系而迟到(早退)者,须提早请示所属部门主管,并在当日填写员工异常出勤处理意见单交部门领导签批,再交办公室核准,不然按迟到(早退)处理。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员工,处理同本条3,否则按事假处理。5、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10次者,或全年累计30次者,公司予以立即辞退。
第十一条旷工
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
2、员工旷工,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取消当月综合补贴,并按旷工情节轻重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200元。
3、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元;旷工2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全部奖金。
4、员工一个月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7天者,公司予以立刻消除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休假及假期管理制度 公司假期分为公休假、法定节假、事假、病假、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所请各假,如遇休假日,不得另补假。
第一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休息日,根据劳动法员工每周享有指定的休息日,以周为原则。休假前做好本岗的工作。
第二条法定节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一天。
第三条请假规则
员工告假须提早填写告假单,并按划定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将告假条报考勤人员作考勤凭证。特殊情形用电话申请的,并与上班当日填写告假单交部门主管补签后,递交办公室核准。
第四条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1.员工请假1天内由分管负责人核准,2天(含2天)以上的呈报副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2.病假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
第五条事假
1.因目前公司实行的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员工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有私事要处理的,应用年休假冲抵。请假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事假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取消当月全勤奖。当月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上10天之内发放当月考核的50%,当月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取消当月考核。一年累计不得跨越15天,跨越15天(含15天)的'被退回派遣公司。
3.试用期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5天)。有请事假的要适当延长试用期。超出规定天数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六条病假
1.员工生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生效。病假一天以上取消当月全勤奖,病假按日薪50%发放。
2.员工患病及非工伤需医疗期长期接受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跨越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60%;
2)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70%;
3)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及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80%;
4)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康复,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作换岗或退回派遣公司处理。
4.病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公司保留查证诊断证明真实性的权力;
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予批准病假,并按其情节轻重、申请病假天数做以下处理:
1)申请虚伪病假1天内(包含1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50%;
2)申请虚假病假1天至3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100%; 3)申请虚假病假超过3天(包含3天)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10第七条婚假
1、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结婚为晚婚),享受婚假15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2、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
3、婚假审批:如员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后,则给予批准婚假/晚婚假;如员工办婚宴时还未领取结婚证或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前,则公司不予批准婚假申请。
4、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5、婚假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第八条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请丧假1-3天。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
2、员工请丧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报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产假
1、女员工生养,基本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养的,每多生养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赐与男方3天看护假。
3、所有女员工必须在孕后一个季度之内告知部门负责人。
4、休产假必须于产期前10周向办公室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产假期满后,有特殊情况超期再休的,应有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按事假规定执行。
5、产假工资按政策划定生养标准办理。产假当年仍可享用年休假,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
第十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其期限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处理与工伤待遇按照《工伤管理制度》执行。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用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4)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按照病假人员处理,如跨年度的,则影响个中一年的年休假。
三、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性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年休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划定并结合公司实践情形予以工资形式发放。第十二条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享用基本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以上员工假期规定只适用公司录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派遣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不予执行。
第十四条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公司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员工奖惩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
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著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
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告发属实者;
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 第二条惩罚
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惩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职。
第三条经济处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30-50元。
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集会制度;
2、无正当理由不加入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
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
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
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
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100元并赐与警告处分。
1、经济惩罚2次以上者;
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
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
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办法等;
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
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
第五条严重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
1、受过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
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
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
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
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
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
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
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
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
10、当月有XXX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第六条解职: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雇或解雇并立刻消除劳动条约,公司不赐与任何抵偿。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
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
2、常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
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实时上报;
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
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
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
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
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秘要资料;
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条约有关条款;
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订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
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
16、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
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 第七条奖惩程序
18、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
2、惩罚员工:部门主管相识事件的具体情形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
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不然视为员工已经接受。
第八章绩效考核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条考核原则
1.以实际绩效为准绳的原则,考核必须以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或工作表现为依据,举行准确而客观的评判,不得凭客观印象下判断。
2.考核所依据的事实必须与所承担的工作有关,员工的非职务行为,不能作为考核的依据。
3.考核者在进行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制度、原则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平公正,客观评价被考核者,排除好恶感,亲善关系,同情心以及偏好等个人因素的滋扰,减少人为的考核误差。
第三条考核宗旨
1.考察员工工作绩效;
2.作为员工奖惩、调迁、调薪、晋升、解雇管理依据;
3.了解、评估员工工作态度与能力;
4.作为员工培训与发展的参考;
5.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绩效的方法。
第四条绩效考评结果记入年终考核,与年终奖相关。
第九章员工行为规范
为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及体现公司的整体形象,员工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划定规矩,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员工违反本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员工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司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遵纪守法:公司员工必需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保护社会公德的模范。
第二条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
第五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报告,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紧急情形下。
第六条连合协作:紧密连合,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九条不盘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诽谤,说晦气于连合的话。
第十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纪律: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听音乐、吃零食、嬉闹、大声喧哗。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四条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井然有序,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禁烟区吸烟,不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和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五条诚实自律:遵守职业品德,不贪污纳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和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十七条不得调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或转送别人。
第十八条安全保密:要随时随地注意防火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注意公司现金和贵重物品、财物的安全存放,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门。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秘密。
第十章仪容仪表
第一条仪表大方:员工仪表及衣着服饰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1、头发: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发色不夸张,男员工不留长发;
2、指甲:应经常注意修剪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3、胡子:不留胡须,保持脸部干净;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妆容:女员工化妆应给人清爽健康的形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6、饰品:上岗时不佩戴夸大首饰及饰品。
第二条工作场合的服装应干净、轻易,不寻求过多润饰;特殊场合须按以下请求着工作装:
1、衬衫:无论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有污垢;
2、领带:佩带领带须注意与西装、衬衫的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
4、服装:女员工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美,不穿过于露出的衣服,不佩戴夸大饰品。
第三条言行文明:在公司内职业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
1、站姿:迎接客人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领导、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挺胸收腹,脚后跟并拢,呈‘V’字型,两眼平视前方,面带微笑,双手交叉于体前,右手在前,左手在后;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时应点头行礼表示请安,以职务称呼下属;
4、握手时用通俗站姿,并目视对方的眼睛,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5、接待礼节:进入房间,要先悄悄拍门,听到应对再进。进入后随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必须要打断说话,也要看准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一下您们的谈话”;
6、递交文件:如递交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笔、小刀、剪刀等,要把尖锐的一面对着自己,使对方容易接;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慢脚步。无论是在自己公司还是外出,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边走边大声喧哗,更不能唱歌或吹口哨等。遇到上司或顾客、客户要礼让,不得抢行。
第四条待人规矩
1、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得缺席;有客来访,马上起身接待,并让座,接待时要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2、直接见面介绍的场合下,应先把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若难以判断,可把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在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关系上,可把本公司的人先介绍给别的公司的人;
3、一个人介绍给很多人时,应先介绍其中地位最高的人或酌情而定;
4、男女间的介绍,应先把男性介绍给女性。男女位置、年龄有很大不同时,若女性年轻,可先把女性介绍给男性;
5、咭片应先递给龄长或上级,把本人的咭片递出时,应把文字向着对方,双手拿出,一边递交,一边清楚的说出本人的名字;
6、接受对方的名片时,应双手去接,拿到手后,要马上看,准确记住对方姓名后,将名片收起。
第十一章接打电话
第一条办公人员和接待人员接听电话时必需规矩用语,应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
第二条重要电话接听应做好电话记录工作,将电话接听内容及时传达并回复。
第三条语言要求:规范礼貌、简洁耐心。
第四条电话接听时要说:“XXX称号”;电话结束时要说:“再会”。
第五条对方打错电话时,不要说:“打错了”就马上挂电话,而应礼貌的说:“我想你拨错号码了”。
第六条接听电话要实时,一般电话响铃不得跨越3声。 第七条为防止电话长时间占线,接听电话一般不宜超过3分钟(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不允许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3分钟。
第九条领导无暇接听电话或拒绝接听电话时,要灵活处理,可询问对方详细情形与来电事由以决定领导是不是接听。
第十二章言谈行为规范
第一条职务权责
一、经营活动
1、员工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2、保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理想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报告,不得拖延或坦白;
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管理活动。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4、员工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公司勉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5、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级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上级的指示;
6、遇到各种职责交织或模糊不清的事项,公司勉励勇于承当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主动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形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7、严禁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岗位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和口头承诺。在公司内部,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8、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9、员工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内严禁看杂志、报纸,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险;
10、员工应相互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在工作区域或宿舍吵闹、斗殴、搭讪攀谈、聚众赌博、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11、员工有贪污、纳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无论是不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消除劳动条约。
二、资源使用
1、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归还、典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员工对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3、公司的一切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档案资料,均有知识产权,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流传;
4、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研究成果,权益归公司一切;
5、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貌,语言简明,不得随意接听、拨打办公室电话;
6、开展业务工作,尽量长话短说,不得长时间(5分钟以上)或多次占用公司电话,造成通讯不畅;对因工作需要开通了长途电话者,不得拨打私人长话,一经发现,双倍处罚;
7、爱护公司的财产,包括电脑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餐厅器具、厨房设备、书籍资料、花木等,如在非正常情形下发现缺损,员工应如数赔偿;
8、严禁私自使用公司复印机、传真机等公司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9、注意节约能源,下班离开时实时关灯、关空调、关电脑等;
10、员工对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文件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不具有隐私权。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制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九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六章 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须按照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享有公司的节假日礼品等福利。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旷工(连续旷工从超过3个工作日,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三)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
(四)不爱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的;
(五)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
(六)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者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附件的;
(八)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声誉名誉的;
(九)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
(十)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及骚扰等行为之一的;
(十一)违法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书面警告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用工单位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所有派遣员工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我司负责安排其参与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十章 离职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六)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规定外。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员工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员工旷工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派遣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派遣员工须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日期将工资(如每月xx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
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员工之间的权益,保证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务派遣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项目及员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选
(1)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规定要求。
(2)严格执行录用程序,确保申请人拥有相关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
(3)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招聘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和区别。
2、培训
(1)提供专门的工作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掌握相关技能和流程,担负起相应岗位实际要求的分工。
(2)定期检测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运用研发新产品或新项目的机会进行培训。
3、工资福利待遇
(1)执行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担的各种税费。
(2)保险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考勤
(1)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准确填写考勤信息。
(2)如果出现考勤异常,必须及时提供假条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纪律
(1)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章和管理制度,严禁违反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将予以纪律或行政处罚,必要时予以制裁。
6、终止劳动关系
(1)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员工亦要遵守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归还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资料。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原因终止工作合同,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标准的申诉和应对
(1)对于公司或项目方的管理不当引起的争议和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制定的沟通渠道和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2)公司要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合理的应对,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传和培训
(1)公司对制度进行全员培训,会议记录、页面公告、形象宣传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运作情况,定期组织纪律控制,让制度真正落实到行动中。
2、制度的监察和评估
(1)公司应当定期建立监察机制和评估制度,确保制度的全面执行情况。
(2)对劳务派遣员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3)定期自查并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和良好的表现。
五、附录
本制度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务,并以劳务派遣机构为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派遣员工: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劳动技能或者服务能力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3、用工单位:指从劳务派遣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4。劳务派遣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从事派遣劳动者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管理条例》。
2、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的招聘工资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
4、纪律或行政处罚:指为了纠正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员工。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⒈引言
⑴目的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⑵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包括派遣员工和客户单位。
⒉组织架构
⑴公司组织架构
⒉⑴董事会
包括所有公司董事,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决策。
⒉⑵高级管理团队
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⒉⑶各部门
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运营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和执行。
⒉⑷员工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员工被分配到各个部门,并受相关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⒊员工管理
⑴招聘与录用
⒊⑴招聘需求评估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各个岗位的招聘需求,并进行合理的人员规划。
⒊⑵招聘流程
包括发布岗位招聘需求、筛选简历、面试评估、录用决策等环节。
⒊⑶入职办理
新员工入职时,需要进行相关的入职手续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程序。
⑵岗位分工与职责
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需求,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⑶员工培训与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并根据员工的发展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发展路径。
⒋劳务派遣管理
⑴派遣合同签订
派遣员工与客户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岗位要求、工资待遇等内容。
⑵派遣过程管理
包括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确保派遣员工的正常工作运作。
⑶劳务派遣结束
当派遣期限到期或其他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客户单位协商终止派遣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⒌员工权益保障
⑴工资福利
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⑵职业安全与健康
劳务派遣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⑶工作时间与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⒍附件
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如下:
●招聘需求评估表
●招聘流程图
●派遣合同范本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
●工时管理制度等
⒎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的书面文件。
●派遣合同: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劳动派遣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