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
1、每位老师必须提前2分钟上教室,保证正常时间上课。如不执行每次扣0.5分。
2、课堂上不许坐着上课、接打手机、会客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如不执行每次扣0.5分。
3、任何老师不许提前下课,如不执行每次扣0.5分。
4、严格按课表上课,不许任何老师私自调课,发现一次算十次(即一节课5元钱,发现一次就是五十元钱,而且是双方都罚。)
5、每周五下午放学前所有老师必须把相关业务送到相关人员桌上备查,如不执行每次扣0.5分。
6、教案上的上课日期要填写清楚,复备与反思要详实有针对性,作业布置的形式要体现多样化,板书设计要科学简洁有概括性。以上环节缺一项扣0.1分。
7、每位老师要正常参与各教研组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要向教研组长请假(事假扣0.1分),否则缺一次扣1分。
8、教研活动时要认真参与,做好教研活动的过程性记录材料,并及时送交到教研组长手里,如不执行每次扣0.5分。
9、教研活动需要讨论时要有讨论稿,并积极发言,活动结束后讨论稿上交教研组长处作存档用,如不执行每次扣0.5分。
以上制度扣分结果将直接计入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中。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2、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4、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1、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次扣3分。
2、上课讲话、不听讲、搞小动、借东西作一次扣2分。
3、课桌上堆放过多书本一次扣1分。书桌上的书、本、文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1分。
4、上课打瞌睡、睡觉一次扣1分,上课喝水、在班级里吃小食品一次扣2分。
5、课间、中午在班级、走廊大声说话、追逐、打闹、下地走动一次扣10分。
1、作业不按时完成扣10分。作业字迹潦草不规范、格式不正确扣10分。
2、作业多写、少写、或作业本落在家里均按没有完成作业处理扣10分。
3、抄袭他人作业或抄袭作文书、早晨到校补作业,抄袭者扣10分,被抄袭者扣5分。
4、每次考试倒数15名依次扣15分、10分、5分。
1、教室卫生清扫不彻底,当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组长扣2分。
2、值日生不按学校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和脏水扣10分。乱扔扣10分。
3、值日生不按值日要求完成值日工作,组员扣1分,组长扣2分。
4、座位周围有纸屑等杂物者每次扣5分。
5、手、脸、脖子脏,头发、指甲长一次扣1分。佩戴首饰每次扣10分。
6、书桌堂里有垃圾、纸屑等杂物每次扣2分。
1、迟到、旷操、早退、说话一次扣1分,病假、事假一人次扣1。
2、队列不整齐,一次扣1分,纪律不好,一次扣1分
3、节拍不准确,动作不到位,一次扣1分,不服从指挥每次扣1分。
1、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一次扣10分。
2、赌博一次扣10分。抽烟酗酒一次扣10分。
3、起哄、怪叫、吹哨、鼓倒掌、敲桌椅等影响班级秩序一次扣5分。
4、讲话粗俗、低级下流、骂人,一次扣5分。
5、上学穿背心、拖鞋等,仪表不合格,不穿校服、不带桌布扣1分。
6、不接受老师、班级干部批评,与教师、班级干部顶嘴一次扣5分。
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每次扣10分。
8、学校值周扣分,班级按其2倍扣分。
1、作业得到“笑脸”、“100分”、“优”每次加2分,好每次加1分。
2、课堂上受到老师表扬每次加2分。
3、每次考试班级前15名依次加15分、10分、5分。
4、参加各种竞赛获得省市区校奖励者依次加10分、7分、5分、3分。
5、运动会等体育比赛获得学年前三名者依次加5分、4分、3分。
6、学校加分,班级按其2倍加分。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有组织管理责任,校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品设备、交通工具、家用家具等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校长同意后报县财政局采购办组织购置。
四、固定资产建账建制
1、凡是固定资产必须入帐管理。入帐时须由校产管理员验收建帐。
2、固定资产的建帐管理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计算机软件管理,建立电子实物账,进行全面、动态管理。
3、计算机软件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录入单、调拨单、盈亏报告单、报废注销单、设备标签等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4、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
2、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三类、第八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3、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4、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六、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增加、减少。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校产管理员负责,应该随时保证帐、物相符。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必须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必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或处理。
2、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责任人负责填写报修单,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工作。
3、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4、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时,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的原因和数量、金额等情况。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批准的文件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批准文件和“减损凭单”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减损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七、固定资产清查
1、学校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具体由各部门管理员填报,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负责人、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3、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两部门审查后同意核销的资产,方可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报批数额,由各中小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2、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4、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
5、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
6、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
7、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请保留此标记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8、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9、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10、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11、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12、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
1、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相关人员、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验收。
2、采购物品或设备运到后,由总务人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对物品或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写验收单。
3、填写所收物品或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单位,包括附属设备和技术文件等。
4、验收单一式三联,在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总务人员人员、设备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5、在对物品或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签字确认。将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交给使用部门。
6、验收后续工作。
(1)对购入物品或设备办完相关手续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编号。
(2)固定资产一经编号,不得改变,也不能重复编号,同一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3)验收后应及时生成该固定资产序号并及时贴于固定资产上。
7、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
(2)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可按合同金额或采购订单上的金额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待取得发票后,再对设备原值进行调整。
8、财务科会计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购物金额是否与合同或采购订单一致。
9、在核实无误后,生成相关的会计凭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产设备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后勤服务公司、基建处、审计处、纪律监察办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校产设备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资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产总公司除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校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校名、校誉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建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校产总公司负责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原管理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所有出租出借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与租借方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资事发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定期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财务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并按规定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校产设备管理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保证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各单位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产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为了更好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形成、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绩评处、分管单位处室、各有关部门和岗位相互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二条,明确涉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和岗位必须在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三条,树立风险意识,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四条做好日常处置管理,包括单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划转、调拨等审批。
第五条,做好仓储物资的收缴
1.经办人员应收到本单位资产处置通知后及时收缴闲置、报废资产;对一些无经济价值又无经济价值又无使用价值的低值易耗物品,经交接双方办理手续后当场销毁,不作入库物品。
2、仓储物资的。入库
对收缴的仓储物资按照品名、数量、规格等及时办理办理入库手续。
3、仓储物资的管理
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实物总账和明细账,并制作物资卡片。按季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4、仓储物资的处置
经办人员根据仓储物资的性质、用途、成色、评估价值等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经处长同意后报送局长室审批。
5、仓储物资的出库
经办人员根据批准的处置意见办理仓储物资出库手续,相应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2.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4.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
5.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
6.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
7.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请保留此标记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8.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9.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10.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11.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12.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今,很多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对国有资产作用的发挥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强调了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策略。
一、企业内部控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作用
(一)提升企业效益通过内部控制,企业能够将会计、统计、生产、营销、财务等各部门结合起来,使各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整体作用,进而使企业提高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保证资产安全
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规定好企业资产的处理手续和程序,并完善制约机制,科学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及时纠正损失浪费现象,避免,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强化企业资产安全保护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三)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
通过内部控制,相关人员可以发现会计审核、汇总、复查中的错误并进行及时纠正,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从而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一)思想重视不够
一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层仅仅重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管理,而忽视了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即忽视了那些无法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创造利润的国有资产。这种思想上不重视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大量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存在漏洞,难以转变为经营性资产,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受到严重威胁,更妄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内控制度不规范
首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缺少,尤其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控制制度缺少,一些来自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员工对控制制度态度冷漠,把这些制度当做纸面制度,没有进行积极落实。其次,风险评估机制缺失,如资产盘点不够准确、盘点结果处理不当,资产租赁未经有效审批、租赁费用计算不合理,资产报废不符合规定、管理不善等。(三)内部审计不健全很多企业的国有资产控制部门不设立内部审计制度,发挥不了内部审计的全面作用。少数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虽健全,但落实不到位,存在制度上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的现象。如此就使得内部审计无法全面发挥作用,阻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前进,阻碍国有资产的利用。
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思想认识
更新人们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观念,提高人们的认识,强化内部控制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国有资产内部衡量机制。同时,要明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管理者,即第一责任人,使其重视到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作用。再由管理者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员工权责分明。还要防止员工,多处兼职,加强绩效考核,以保证国有资产经营的良好发展。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内控建设是管理国有资产的根本,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就要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监督。在国有资产的财务控制、会计核算、资产处理上,应严格把关,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财务制度上,要建立台账,覆盖整个国有资产的经营链,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无缝记录,并定期进行财务审查。会计核算方面,要做好登记、汇总、复查等工作,及时纠错,防止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在资产控制方面,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资产验收方面,本着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的原则,由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共同对资产进行验收,认真填写《固定资产完工点收单》,并上交财务部门做出账务处理;(2)在资产清查方面,每年都应组织一次以上的资产清查盘点活动,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清查方案,由财务部门协助,按照“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式落实清查工作;(3)在资产处置方面,要按照合法、公开的原则,对低效资产、无效资产、报废资产、闲置资产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封存、捐赠、拆除、出手等处理办法。
(三)在内部审计环节完善
要完善审计制度,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管理员和员工的权责,企业财产会计工作,以及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充分发挥作用,并就此提出建设性报告,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员工,要进行绩效考评,培养并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要想保证国有资产的稳定与增值,就必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针对企业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缺失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强化观念,健全制度,严肃审计,从各个方面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利用,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 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 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 �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 ,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
(三)企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六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同时,在资产评估前,应取得受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况作出承诺。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公司本级及子公司发生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向xx市国资委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资产清查;对所需评估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三)评定估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四)验证确认;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必须及时上报xx市国资委审查,经其同意方可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xx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项目的查处
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xx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xx国资委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5)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有资产是指我院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收入购建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如有保存价值的软件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我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长,院长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河北省的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拥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管理;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的采购、上帐以及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学院拟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五)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六)参与贵重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大型修缮等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七)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并根据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九)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资产的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归口到各个职能部门管理。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为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具体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牌、院徽和相关标识等荣誉权的管理,负责文物陈列品、赠送物品及车辆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材、各系部实验室、公用教学设备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全院的资金、债权、债务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资产财务总账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房屋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水电暖设施等的管理,全校广场、道路、供电设施、植物及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二级单位(系、部)资料室的纸质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的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及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盘活本部门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完成资产评估、界定和资产报告等工作。
我院各二级单位及部门设专职或兼职资产员,根据学院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
第八条 单价在200至1000元(含200元,不包含1000元),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小型仪器设备等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视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实行院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以二级单位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全院低值耐用品由二级单位验收建帐并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入帐备案,其日常管理仿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我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院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建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我院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建项目,要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十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学院要从严控制,逐步形成标准,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报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院进行调剂。拒绝调剂处理的单位,学院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十二条 我院国有资产购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院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我院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按学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帐。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归口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归口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做调账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实验中心(实验室)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切实做好本单位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资产。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国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账、卡、物登记: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和车辆账、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仪器设备及专项建设的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管理;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分类账;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及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明细账、卡及使用档案管理。
(二)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保管、保全工作。院内相互借用,需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做到有据可查。院外借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主管院长批准,签署正式借据,方能借用。没有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正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损失、被盗、丢失情况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立即用书面方式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被盗、丢失固定资产须报告院保卫处,由保卫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凡属管理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卡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人事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调动。
(五)为确保固定资产明细账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各管理部门应使用微机、统一的管理数据库辅助管理。
(六)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占用、使用部门之间的账账、账物核对,每年进行一次,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进行。
(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账目核对、分类统计,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帐卡的计算机管理
(一)建立两级管理帐。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设全院资产帐,各二级单位由专(兼)职资产员建立本单位资产帐,每学期末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份数据,以保证院、系数据一致。并以资产编号为线,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建立用户设备卡片,设备卡一式两份,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卡片随设备流动。
(三)计算机管理。在院级和二级单位实施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流动资产等全部资产的计算机管理。
(四)标牌化管理。对资产实施标牌化管理,仪器设备要贴钉标牌,资产编号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安排。
(五)固定资产入口、出口唯一性管理。全院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办理验收上帐手续,统一办理调拨及报废手续,形成完整严密的帐务系统。用户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获取帐目资料,及时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学院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河北民族师范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请报告,并会同纪委、审计、财务处对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汇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学院领导审批、签章。
第二十四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为国家统一所有,学院统一占有使用,分级管理、经营;
(二)经学院批准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和评估资产的价值和评估结果的认定,学院决定实际投资额;
(三)对已转为经营性的资产,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度(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对经营性资产,学院实行资本金管理为主、实物管理为辅的方式;
(六)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审计和纪委承担学院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对未按规定要求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学院将收回其占用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院运用经营性资产投资或经营的各单位和企业,负有对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义务,对造成学院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和徇私舞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资产和所得收益。
第八章 国有资产的其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执行上级或院内有关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不规范之处,依据本办法予以规范。
1、固定资产,房屋的固定配备和清洁用具、资料电器、录音、录象、磁带价值不限。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2、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的资产帐目,财产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
3、记好两本资产帐: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分类帐。分级分类设立财产帐,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列入学校一类资产帐,由财务室和资产管理员保管,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且能使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入学校二类资产帐,由学校管理员保管。
4、资产使用,根据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及各科老师所需和条件的可能进行安排。
5、每年年底清点一次,漏帐的资产要补记入帐,同时资产管理员一定要把好记帐关及审批制度,报废报损要办理注销手续(需经严格的行政审批手续,方可注销)。
6、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如属一类资产应在一类资产帐上登记,交有关处室保管使用,一般物品不上资产帐,另立册登记保管。
7、固定资产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后勤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处,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后勤处妥善保管并入帐,以备存查。
8、自然损坏和损耗须报损的'物品,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填写报损申请表,处、组、室领导签字证明后,由学校财务管理员核实,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已报损的物品集中在学校仓库,由学校统一处理,属人为损坏或因保管不妥而损坏或丢失者,根据情况由负责人赔偿损失。
9、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每学年由总务处组织专人对资产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11、每年暑假,学校对各教室、办公室进行维修。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学年开学前,总务处配齐教室各类设备,登记立帐,各班班主任清查核实后,教室所有设施留有班级使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造成损坏或遗失,均由班级承担赔偿责任。
12、要动员师生,教育师生,树立。
13、资产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定资产,了解资产的使用保管情况,把资产管好。
14、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这一项工作的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将教职工因调动离开学校,要按规定归还在学校所借全部财产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5、固定资产的经管者工作调动时,必须根据帐面实有物品清点清楚,向接管者办理移交。
16、固定资产的接管必须根据帐面实物核实无误者方可接管,如有实物与帐卡不符,查明原因,属丢失、损坏的要赔偿。
17、固定资产的交接,必须有主管部门的领导监交,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字。
18、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应退还在学校所借办公家具和生活用品或教学用品,如录音机、计算机、图书等。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机关各处室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总称(包括由委机关行政经费购置由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一)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使用维护相分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固定资产购置、配备、计价、使用、回收及报废处置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委办公室和资产使用部门;委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管理;各处室为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委机关财务应当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账。
(二)保管制度。委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将所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原值、现值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和处置工作,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如说明书、保修单和维修资料等,由资产使用人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三)使用制度。按资产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做到委机关财务有账,资产使用部门有卡,委办公室资产保管人员有实物账卡,便于清查核对。
(四)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开展。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底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在其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不足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其性质、用途和品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凡纳入单位管理的可供办公、生活和储备等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暖气、电梯、锅炉、水塔、蓄水池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类。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如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卡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指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计算机类包括各种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小型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及其电源设备、打印机和录入机等附属设备;网络设备类包括交换机、路由器和集线器等设备。
(四)计算机软件类。计算机软件类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软件和防毒软件等。
(五)家具用品类。指各种办公桌、椅子、资料柜、保险柜、沙发及地毯等。
(六)文体设备类。是指各种文化体育设备,如各种乐器、健身器材、体育用品等。
(七)图书资料类。指单位的图书室、资料室购置的各种中外图书、资料(包括微缩资料)等。
(八)其它设备类。如电视机、录像机、音像设备、发电机、空调器、复印机、照相机、消防设备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配备与回收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分为自建、购入、调入等。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与配备的具体流程为:
(一)提出购置申请。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配备固定资产计划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配备申请报告卡》,详细填列需配备资产的品目、数量,报处室负责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核。
(二)固定资产采购。委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配备申请报告卡》所列购置项目,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
(三)固定资产入库。固定资产采购后,采购人员负责将购置固定资产发票交委机关财务登记入账;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项目,由采购人员和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签字确认,第一联交委机关财务做账,第二联交采购人员留存,第三联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留存。(固定资产入库单见附件1)
(四)固定资产出库。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份,经资产领用人、领用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资产管理人签字,第一联交委机关财务留存,第二联交委办公室资产管理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联归资产领用人存查。(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如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委机关时,需交清所领用固定资产,委办公室负责回收。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自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计价,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
(四)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按原值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二)交通运输工具类。交通工具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负责维修。使用人负有保养和保证安全的责任。
(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配置,使用人负责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四)计算机软件类。由数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在册,保证软件合理高效的使用。
(五)家具用品类。要求做到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物有账,人人有责。
(六)文体设备类。各种文体设备都应按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在册,管理人员应定期及时清查检查,保证物品的及时高效使用。
(七)图书资料类。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应当加盖图书管理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八)其它设备类。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3),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应当在存查的“固定资产领用单”第三联备注栏内写明报废的原因,到委机关财务办理注销账卡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暂时妥善保管,由省财政厅实物库统一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行为。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
(一)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资产评估报告制度不仅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也同样适用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
3、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
4、2005年国家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2007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根据要素和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规范的重要评估准则。
6、2007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以下介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制度。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8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并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该指南。金融企业【2010年颁布《金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从07年12月31日实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第六章是“披露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其中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1)绪言;(比《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多出的一条)
(2)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3)评估目的;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评估基准日;
(7)评估依据;
(8)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评估假设;
(11)评估结论;
(12)特别事项说明;
(13)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4)评估报告日;
(15)签字盖章。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市教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我校领导非常重视,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办法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的限额,即1.单价在500元以上;2.不足5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大批同类物品。
二、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保管建账,分为:总务处、电教实验、音体类、图书部门建实物明细账。
三、每年暑假7月份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由固定资产“三级核算会计”及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进行实物清查、清点,由部门实物保管员与明细账会计对账,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按规定审批后,会计进行调帐。
四、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时间为3月和10月,制定国有资产的需缺,使用效率。
五、购置固定资产时,部门实物保管员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份,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自留一份,附一份与购物收据报会计室做账。
六、调拨的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凭调拨单填制一式两份“固定资产验收单”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部门保管员填制盘亏表并说明原因,经领导小组审批,1000元以上需报主管局审批,此表作为会计调账依据。
七、对于“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盘盈(亏)表”年底要装订,保管员自存备查,主办会计视为会计资料造册归档管理。
八、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赔偿损失。
九、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交到总务处。
十、“三级核算”会计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正。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