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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最新24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 医师部分:

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

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

(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 D、剂型与给药途径; 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负责保管。

五)、监督管理

29、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0、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院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六)、本细则的培训、监督、检查及修订

24、本细则由门诊部、药剂科、医务科组织培训。

25、本细则实施情况由药剂科会同门诊部、医务科每月检查,检查结果在院周会上通报,并与院对科责任目标挂钩。

26、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药剂科联系,以便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始开始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

吴氏医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处方管理制度 2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管理制度 3

1、医务人员要熟悉医源性感染分类诊断标准,并不断加强有关医源性感染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医源性感染控制水平。

2、疑是为医源性感染病人应及时采集标本送检。

3、确诊为医源性感染时,应由经治医生于2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认真记录该病例。

4、凡发现在诊所3例以上的相同细菌感染的病例,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暴发流行。

5、每季度对医源性感染病例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并反馈。

6、当出现医源性感染流行趋势时,工作人员于24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通报相关科室。经调查证实医源性感染流行时,诊所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处方管理制度 4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处方管理制度 5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处方管理制度 6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管理制度 7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必须凭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章处方权的获得 8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制度 9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处方管理制度 10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生用药行为的重要制度。它涵盖了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用药指导等多个环节,旨在促进合理用药,防止药品滥用,保障医疗安全。

内容概述:

1. 处方权限管理: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规定不同职称医生的`处方权限。

2. 处方格式与标准:设定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3. 处方审核机制:设立处方审核部门,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合规性审查。

4. 药品调配与发药流程:规范药师的工作流程,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分发给患者。

5. 用药指导与患者教育:要求医生和药师向患者解释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处方监控与评价:定期对处方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医生的用药行为。

7. 违规处理: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方管理制度 11

1、高压蒸汽灭菌: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压舌板、舌钳、开口器、引流管、引流瓶等(一用一灭菌)、三联瓶(一周灭菌二次)。

2、煮沸消毒法:暖水瓶塞(终末消毒)、奶瓶、塑胶奶头、毛巾、配奶器等(一用一消毒)、擦手巾(一日一消毒)。

3、干热消毒:油、粉、膏等首选,玻璃、搪瓷等耐高热物品也可选用。

4、清洗:可以由洗衣班完成。这类物品为低度危险性物品,虽有微生物污染,但一般情况下无害,只有当受到一定量致病菌污染时才造成危害,这类物品和器材仅直接或间接地和健康无损的皮肤粘膜相接触,一般可用低效消毒方法,或只作一般的清洁处理即可,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作特殊的消毒要求。如:口罩、隔离衣(一用一消毒,浸湿或脏污时随时更换消毒;如有特殊要求可送供应室灭菌处理)、工作服、床单、被套、枕套、帽子、血压计袖带等(一周一消毒,脏污时随时更换消毒或清洗)、擦手巾(一日一消毒)。

5、物理通风:室内空气无明显感染症病人污染时,每日物理通风两次(上下午),一次2030min;有感染症病人污染时,每日或终末用紫外线灯照射或臭氧消毒。

6、消毒液浸泡法:体温计、止血带、肛管、胃肠减压器、洗胃管、简易呼吸气囊、器械清洗桶、砂锯、弯盘、治疗盘、手套、拖布、抹布(一用一消毒)、吸引器的贮液瓶和塑胶管、输液网兜、输液牌、隔离鞋、氧气通气橡胶管、污物桶、痰盂、肥皂盒、洗手池、水槽(一周一消毒)、呼吸机及麻醉机管路、雾化器、湿化瓶等(一周一消毒,连续使用的`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

7、擦拭法:对大件物品或其它不能用浸泡法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法消毒。适用于以下物品:通气管(一周一消毒,连续使用的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湿化瓶干燥扭紧备用)、治疗台、喷雾器、耳镜、电耳镜、额镜、咽喉镜(一用一消毒)、吸引器表面、听诊器、病历夹、电话机、血压计不可接触水部分、墙壁、门窗、冰箱、显微镜、急救柜(一周一消毒,脏污时随时消毒)、办公桌、办公椅、门把手、治疗车、推车、病床、诊察床、产床、手术床、轮椅、床头柜、水龙头、地面(一日一消毒,脏污时随时消毒)、暖水瓶(终末消毒)。

8、喷洒法:墙壁、地面等物体表面(脏污严重时)。

9、干粉消毒法:一般使用漂白粉,适用于病人的呕吐物、体液、血液等量较大时,局部消毒处理后再进行拖擦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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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增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物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合适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行干预和改善措施,增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善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医院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贯彻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贯彻持续质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行。

第六条 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构成的“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征询。 “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如下科室成员构成。

一、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构成员:

组长:主管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

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检查科主任

二、处方点评工作小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成员:药剂科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师

第七条 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平常工作。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应由科主任担任组长,科室专家和骨干任成员。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行

第八条 医院每月点评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拟定的处方抽样措施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根据,实行综合点评。

第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拟定点评的范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阐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状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精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汇总登记上报医务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成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成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合理处方涉及不规范处方、用药不合适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笔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适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物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物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药物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物的;

(十二)无特殊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下需要合适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管理药物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规定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用药不合适处方:

(一)适应症不合适的;

(二)遴选的药物不合适的;

(三)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合适的;

(四)无合法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适的;

(六)联合用药不合适的;

(七)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合适状况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合法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合法理由超阐明书用药的;

4.无合法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步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成果的应用与持续改善

第十八条 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成果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处方点评成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成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善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发现也许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用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第十九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善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科室贯彻质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纳入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有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浮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3个月;限制处方权后,仍持续2次以上浮现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由医务部取消其处方权;一种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三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物、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依法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医师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导致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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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

1. 患者安全: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医疗质量:通过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医疗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4. 资源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消耗,避免浪费,优化医疗资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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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4.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6.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11.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1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 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2.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3.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4.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5.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6.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7.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四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五条 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处方权审批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第六条 医院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七条 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八条 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调剂资格。

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三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 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医院制定药品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五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第十七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 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 药品,盐酸麻黄碱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第四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二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资格在药剂科备案。药师签名式样要在医院留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第二十五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六条 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八条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1.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2.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3.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本院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要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师处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第三十四条 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三十五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方管理制度 15

1、医务人员洗手时必须使用流动水设施洗手。

2、洗手建议使用洗手液,如使用肥皂应悬挂晾干,保持清洁干燥。

3、特殊单元应配备一次性干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物品。手术室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4、洗手池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每日清洁或消毒。

5、洗手池边应配备“六步洗手图”,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手术室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8、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9、下列情况应进行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1)当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2)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6)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10、当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应先洗手,然后进行手卫生消毒。

11、医务人员不得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要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12、摘除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13、手卫生合格标准: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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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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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方管理制度 18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19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患者安全:规范的处方管理能有效减少药物错误,降低不良反应风险,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2. 医疗质量:通过合理用药,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3. 经济效益:控制过度用药,防止资源浪费,降低医疗成本,有利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4. 法规遵从:遵守医疗法规,防止因处方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合法性。

章法律责任 20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方管理制度 21

1.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处方药的调配

3.责任人:

处方审核人员、营业员

4内容

4.1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单轨制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第二类药品

4.2 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3 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4.5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4.6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或作好《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

4.7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4.8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品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6)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4.9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10 处方审核、调配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处方管理制度 22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管理制度 23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必须凭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处方管理制度 24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是一项针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的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与审核: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标准和程序,以及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和修改规则。

2. 药品采购与存储: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确保药品质量,并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管理。

3. 患者教育与咨询:强调向患者提供药物信息,指导正确使用药物,处理药物副作用等问题。

4. 数据记录与报告:明确处方药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便监控和评估用药效果。

5. 法规遵从与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评估并改进管理制度。

内容概述:

1. 医生责任:明确医生在处方过程中应遵守的伦理和专业标准,如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处方等。

2. 药师职责:规定药师在处方审核、调配、发药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在患者教育中的作用。

3. 系统支持:描述电子处方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在处方管理中的应用。

4. 培训与监督:设立医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强化法规知识和临床用药技能,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5. 应急处理:制定应对药品短缺、药物错误等紧急情况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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