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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通用6篇】

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因此我们需要回头归纳,写一份总结了。那么如何把总结写出新花样呢?

退休制度 1

第一条员工退休是指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规定的年龄或因病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年龄、缴费年限或身体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中心按规定的标准按月计发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时止。

第三条员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来,工人的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领取退休费的办法,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在执行的员工退休年龄条件的规定,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正常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鉴定合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病退;达不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

第四条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现在执行的是1998年4月2日北京人民政府第2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员工办理退休后养老金的组成及标准: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1)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

以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4、综合性补贴

按北京市原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147、5元计发,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按149、5元计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二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以上二部分内容与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项目一致。

第六条员工退休办理的程序:

1、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各业务系统,各业务系统安排其交接工作、交照片后,可以提前休息,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特殊工种员工办理退休,必须是本人书面申请,由本人将面申请书和照片呈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既行办理。

3、申请办理病退的员工,必须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疗鉴定和本人的申请书。

第七条员工退休后医药费用报销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由企业自行支付的其它待遇: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享受以下由改制前企业负担的费用及待遇(企业改制时已予留):

1、工龄津贴: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6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发;

2、洗理费:女同志30元、男同志24元;

3、书报费:操作人员每月23元、初级职称的每月25元、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月27元;

4、房屋补贴:工龄满25年的每月80元、工龄满25年以下的每月70元;

5、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规定。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城建离退发[2003]2号文《关于摘要转发离退休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退休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职工安置方案》,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和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都由新公司负责管理。

二、退休的老同志是企业的有功之臣,做好退休员工的管理工作,是创建和谐企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组织落实管理人员落实。

三、加强对退休党员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成立退休党员的党支部,有计划的开展组织活动。

四、建立定期访问制度和快速联系制度,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访问,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认真对待退休人员反应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同时,要认做好退休后回原籍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调查、走访等,从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

第九条此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时,公司对有关条款将进行及时的修改并下发执行。

退休制度 2

一、 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 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 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 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 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 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 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 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 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 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 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

3 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退休制度 3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⑴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1、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根据中心核定的各科室(或部门)岗位设置方案,返聘人员所在科室(或部门)必须编制未满,有岗位空缺,方能提出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科室(或部门)在提出返聘申请前,必须征得待返聘退休人员本人同意;

3、待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

二、返聘程序

1、凡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科室(或部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在征得该退休人员同意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主管职能部门、分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条件后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反馈至申请科室(或部门);

4、对于同意返聘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

5、由申请科室(或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考勤及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相关待遇,并在每月底通知财务科发放。

三、返聘人员的待遇标准

返聘人员按照所在返聘岗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同级聘任或高职低聘,但是不能低职高聘。

l、返聘在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3000元/月。

2、返聘在中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500元/月。

3、返聘在初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000元/月。

4、予以返聘的人员,若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时,仍按退休人员办理。

5、各科室(或部门)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薪酬。

6、其他福利如过节费、奖励费等按照当时制定的标准发放,但是不重复享受。

四、返聘经费列支途径

1、原参考中心行政平均奖计算奖金且没有创收的部门(如行政、药剂),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和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统一支出。

2、其它根据工作绩效计算奖金的部门或是有创收的部门(如临床医护、医技、科研平台),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由科室(或部门)自己承担,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支出。

五、其它具体规定

1、返聘期限为—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一月申请续聘;

2、在返聘期间不担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在聘部门提出申请;

5、对违犯中心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中心有权随时解聘。

返聘范围

一、少数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返聘离退休人员中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技工人,但须从严掌握。

三、党政干部和普通工人一般不返聘。

退休制度 4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对应公司各职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规定。

第一条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中方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在46级(含46级)以下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在47级(含47级)以上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2、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退休时间的'认定

1、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

致,人事课应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第三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由人事课发出关于退休的《人事通知单》,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退休员工的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公司结算一次性发给员工。

3、退休金: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12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月奖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工龄计算标准:

(1)员工工龄是指:从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之日计算的工龄。

(2)工龄计算的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医疗待遇:

在南京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其他

1、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2、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提议,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3、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4、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退休制度 5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

第七条:医疗保健。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六、加强领导

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退休制度 6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退休人员的管理,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特制定退休管理制度。本退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员,非 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员工,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一)正常退休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普通岗位员工,年龄满50周岁;管理岗位者,年龄须年满55周岁。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上级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延长员工服务期限,经核定后可延长员工服务时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二)因病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三)退休时间认定

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 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有人事行政有关部门会同员工本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 的依据。

二。退休待遇

(一)养老金

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

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二)退休金

当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6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 月奖金)的�

(三)服务年资计算

服务年资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员工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满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四)医疗待遇

在公司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行政有关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手续

(一)公司员工达到退休年龄,需本人提出申请,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在其接到申请后的60天内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并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

(二)公司员工须在达到退休年龄前30天内,到人事行政有关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任何赔偿。

(三)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职人员。

(四)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领导提议,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领导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四。其它

(一)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二)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三)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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