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凡没有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取得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办理过户。
(3)使用变更
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报废
经检验单位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应有判废书面报告),应及时按下列步骤办理报废手续。
①压力容器报废后,持该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②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在报废压力容器的关文件资料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③对已报废压力容器进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4、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不任意改变原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工艺条件,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保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加强容器现场安全管理,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禁超温、超压运行;经常检查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工作压力、介质温度、壁温超过许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5、按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安排定期检验工作。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使用期达15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期限应予缩短。容器执行检验前,应排净内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剧毒、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并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进入容器内部检查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保持通风良好,指定人进行监护等。定期检验的容器,当检验单位的人员作出检验报告后,应存入容器档案。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分级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技术负责人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温储罐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
4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属于工业管道;按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为gc2级管道;
5 lng低温储罐外部检查(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6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停用;
7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8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9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必须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校验:
b.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c.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d.温度计开罐检验时校验一次;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2运行班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班组,应做到:
a.运行工必须参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操作证;
b.运行工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系数充装操作,定时巡查罐区,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装、超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阀门、法兰发生漏气需要更换密封件时,应卸压处理,严禁带压检修;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xx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
◆监督、检查并参与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检验。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验收及试车工作。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登记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填写与保管。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或参与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检验、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3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2.1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2.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2.5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2.6组织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2.8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使用单位
1.4.3.1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1.4.3.2组织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及年、月度检修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4.3.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1.4.3.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实施细则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3.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2.3.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2.4.6过量充装;
2.4.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4.9其他异常情况。
2.5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8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附则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
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
(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车间设备员在车间设备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①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②负责填报锅炉、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办理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③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⑤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⑦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⑧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术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
1.设计与制造
(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要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制造。
(3)压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应严格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开展工作。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
(4)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总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证章),三类容器应附有强度计算书。
2.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大修后,须经厂(矿)设备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须经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类压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须经上级设备动力部门批准。
(3)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3.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各企业基建施工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应指定基建部门专人负责安装技术工作,对施工单位压力容器安装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设备动力部门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领导。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的设备动力部门和安装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向使用单位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所管锅炉压力容器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并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验证批准,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3)各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4)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职能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制定适应生产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对于情况不明,技术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各企业应通过全面检验、理化分析、强度计算做出评定,作为该容器的基础技术资料。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8)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反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反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反腐层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随同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5.检验
(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高压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检测。各使用单位可将管道、阀门进行分段,每年测厚和停车检修时拆下抽检一部分,6年内保证轮检一次。中低压管道也要根据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0年。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学工业部《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送主管部门。
2.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一、压力容器的设备维护保养应结合巡回检查,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其保养工作必须由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四、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坚持每天对压力容器及其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防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压力容器运行时,保持本体清洁无渗漏、腐蚀现象,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压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订货、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作出规定,以满足压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中所使用的焊接材料。
2.焊接材料的采购
2.1.焊接材料由物质供应部根据焊接责任人的要求负责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焊材,当图样或技术要求中对焊材的超过标准规定的附加要求或进口焊材的技术要求,不能采用相应的上述制度采购及验收时,采购技术条件由焊接工艺人员提出,经焊接责任人审核后作为采购依据。
2.2.焊接材料品种和数量根据库存量订货,特殊焊材品种和数量根据材料预算订货。
2.3.常用焊材的订货应根据历年焊接材料质量状况择优定点,尽量减少供应厂家。
3.进厂验收
3.1.进厂的焊材,必须具有内容齐全的质量证明书,由生产技术部门核对质量证明书,若与有关标准规定不相符时,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与供方联系,材料库保管员填写复验申请单与质量证明书一起提交材料检验部门,编写材检号进行验收,并按企标Q/LSJM.G.05-20xx《压力容器焊接材料验收管理制度》进行复验。
3.2.调拨进厂的焊材,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否则不予验收。
3.3.焊料质量证明书及复验报告由材料检验责任人移交焊接责任人保管,材料质量鉴定书技术部存档。
4.焊材保管
4.1.合格焊材按厂家、品种、规格、牌号、批号、入库时间、分类堆放,各自焊材应有明显标记。
4.2.焊接材料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干燥、并配有干、湿度计,焊接材料、包装必须完好不得随意打开。焊接材料堆放,离地面、离墙0.3m以上,以防受潮变质,室温必须保持10℃以上,相对湿度小于60%。每日9时30分、16时30分记录温、湿度。库房内严禁存放油、水等湿物。
4.3.焊接材料的发放,应保证先进的先发放。
5.焊材管理
5.1.焊接材料的领取
5.1.1.生产部设焊材库对压力容器焊接材料实行统一管理,向生产部组发放烘烤合格的焊材。
5.1.2.焊接材料的入库、发放应与台帐相符。
5.1.3.焊接材料入库后,要按不同的规格、牌号、入库时间分别放置,并有明显的标记,以免混淆。
5.2.焊接材料烘烤
5.2.1.焊接材料发放前,必须按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烘烤,并做好烘烤记录。
5.2.2.烘箱内应有明显的标记和分隔措施,标明所烘烤材料的牌号及规格,以免混淆。酸、碱性焊接材料应分箱烘烤。
5.2.3.每次烘烤数量以一天用量为限,在烘箱内铺放成层状,放置均匀,一般每层堆放5-6根焊接材料厚度,使其烘烤达到规定要求。
5.2.4.在烘箱内严禁烘烤其他物品。
5.2.5.烘烤后的焊接材料,放入温度100±10℃的保温箱内,不同牌号、规格的焊接材料应有明显的标记和分隔措施。
5.2.6.对焊工交回的焊接材料,应重新按规定烘烤,碱性焊接材料和不锈钢焊接材料的重新烘烤次数不得超过3次。
5.2.7.焊材应遵循先到货先发放的原则,防止反复烘烤和长期积压。凡未烘烤或焊芯有锈迹的`焊接材料,不允许使用。
5.3.焊接材料预算
5.3.1.技术部根据要求,编制产品制造所需的焊材预算,预算规定的焊材牌号、规格、数量是生产班组和焊材库领发焊材的依据。
5.4.焊材发放与回收
5.4.1.焊材库根据生产部的生产任务,确定需烘烤的焊材数量,以满足生产需求。
5.4.2.施工者开具领料单的焊材牌号与制造厂下达的焊材牌号必须相符。
5.4.3.焊工领取焊材时,必须持由经铆焊组长签字的领料单。领取焊接材料还需持有焊接材料保温筒,在有关台帐上作好记录,方可领料。
5.4.4.保管员发放焊接材料时,根据领料票开具的重量换算为焊接材料根数发放给领料焊工,并在发料台帐上作好记录。
5.4.5.生产班组需要进行焊接材料代用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材料代用手续及认可证明,焊材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xx)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xx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